所谓构成要件的检视或分析,是指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抗辩(权)理由的基础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过程。要件分析是从法律规范条文进入涵摄(逻辑推理)的基础活动,其实质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⑨] 5、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性 同一案件事实可能满足数个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此时发生多元请求权基础。具体情形大致可归纳为四类:规范排除的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聚合与请求权竞合。一般而言,在规范排除的竞合情形下,一个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个请求权规范的适用:高位阶法排除低位阶法,特别法排除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选择竞合情形,就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聚合情形,当事人得同时主张数个不同内容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情形,就内容相同的数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⑩]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解析 (一)一个环境侵权案例[11] 2011年,郑秀娟与拓海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郑秀娟入住后,发现电梯噪声很大,干扰其一家正常生活和工作。经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郑秀娟家卧室夜间噪声测定值为57.1 dB。经多方投诉并反复与拓海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郑秀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拓海房地产公司限期排除妨碍,将电梯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并赔偿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证明噪声超标,但是监测报告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不适用于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而设置的电梯噪声的情形,因此监测报告不具有可采性。只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才能认定构成环境污染,进而构成侵权。就居民楼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等)产生的噪声而言,目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均无相应的评价标准,原告郑秀娟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郑秀娟所购买房屋的客厅与电梯紧邻布置(共墙),卧室夜间噪声测定值超过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因此,拓海房地产公司交付给郑秀娟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干扰了郑秀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构成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拓海房地产公司采取降噪措施并支付郑秀娟检测费、精神抚慰金。 (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对法官而言,本案请求权基础的问题是:原告可否依据某请求权规范,请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为此,要首先从原告的请求内容入手,固定其权利请求,预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