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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锋芒初现,且看如何“保卫蓝天”?

来源:新华社 作者:闵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7
摘要:——“打得准”。相比环保部门,环保警察在收集情报、调查取证、案件侦查等方面优势更为明显。蔡炜说,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移交案件外,“环保警察”有自侦职责,从以前的“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寻案”,还可以协调调

  ——“打得准”。相比环保部门,环保警察在收集情报、调查取证、案件侦查等方面优势更为明显。蔡炜说,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移交案件外,“环保警察”有自侦职责,从以前的“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寻案”,还可以协调调集多个警种的办案资源,有利于尽快办案。

  环保警察锋芒初现 “作战能力”仍需强化

  目前广东、北京、河北等地已经试点组建了环保警察队伍,虽然效果初显,但都在探索阶段,在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专业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警察制度,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对环保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

  针对编制不足等问题,“可仿效缉私警察和森林公安的体制,在编制上保障环保警察的警力,在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时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技术保护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朱列玉说。

  有代表委员提出,环境案件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比如污染物的具体认定和标准,都需要专业鉴定;这需要加大环保警察与环保部门的分工配合,并进一步配备相关专业力量,进一步提升处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环境执法具有专业性,可考虑通过立法,为现有的环境监察部门赋予刑事执法权,这样一方面无需增加环保警察编制,一方面也保证了环保执法的“硬度”。

  受访的代表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合作,严惩环境犯罪行为。环保警察作为环境执法的有力手段,应尽快对其职责、工作方式、人员构成等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以罚代刑”等问题扎紧制度的笼子。(田建川 赵仁伟 朱涵 孙仁斌)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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