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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与质齐头并进 增强裁判说理性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图一:贵州高院近三年再审申请案件收案情况 图二:贵州高院近三年再审申请案件审理情况 核心提示:民事案件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裁判原应实现了定分止争功能,然而,近几年来,当事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却逐年攀升,指令再审和提审案件也
  

量与质齐头并进 增强裁判说理性

  图一:贵州高院近三年再审申请案件收案情况

  

量与质齐头并进 增强裁判说理性

图二:贵州高院近三年再审申请案件审理情况

  核心提示:民事案件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裁判原应实现了定分止争功能,然而,近几年来,当事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却逐年攀升,指令再审和提审案件也不断递增。为查清原因,更好对症下药,让当事人真正息诉服判,贵州高院对部分涉诉信访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贵州法院涉诉信访和申请再审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贵州高院在全省9个中院对303件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交叉评查。303件涉诉信访案件里,涉及民事的有180件,占总案件的59.41%。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逐年递增,贵州高院2014年共受理再审申请案件886件,2015年共受理1869件,增幅达52.59%。(见图一)

  与此同时,申请再审的案件最终被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也不断攀升,2014年被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案件共150件,而在2015年时达到330件,增幅达54.54%。(见图二)

  通过对180件涉诉民事案件和贵州高院近三年审理的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两类案件存在不少共性。一是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差、经济条件不佳为两类案件当事人的主要特点。二是从180件涉诉信访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案由看,以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案件为主要类型,具体表现为房屋买卖、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是通常涉案标的额都较小。虽然标的额小,但是当事人都还在不计代价不断信访和申请再审。

  二、部分法官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共同存在的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一是超审限问题。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结果显示,一部分案件涉及法院超审限办案、系统填写结案日与实际结案日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均规定,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自给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最后日期为止。实际上,贵州省不少法院,尤其是一些二审法院普遍存在以文书签发时间为系统报结日期的问题。

  二是送达不规范问题。在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中,不少案件存在卷宗里没有给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送达过裁判文书的材料,因为裁判文书送达材料的缺失,对案件生效时间时隔多年后仍不能确定。不少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也存在一、二审法院不但送错当事人还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实际签收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收人范围,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情形等问题。

  2.文书说理不充分、不透彻

  很多申请再审或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文书虽裁判结果没有问题,但说理部分与裁判结果呈跳跃性、无前后递进逻辑关系,刻意回避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和核心主张及抗辩理由,即便是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很难从文书中看出该案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前后的逻辑关系。

  3.证据采信问题

  从贵州高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有交叉评查的涉诉信访案件看,不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说理部分写得非常简略笼统,举证责任分配随意,证据采信主观随意性大,未能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和对关键证据的采纳原因作分析。问题主要表现为:关键定案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便径直作为裁判依据;在同一事实存在多个证据时,部分法官对判断各证据证明力大小上认定恣意;对举证责任倒置性质及后果的理解明显与立法原意相悖;在口头协议是否存在都有很大争议的情况下,未有任何证据佐证,便直接以一方所主张的口头协议内容作出裁判。部分法官对证据规则的适用理解亟须进一步加强。

  4.商法专业基础知识欠缺

  商法技术性及专业性强,与传统民事活动市民生活规范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审判领域,表现为部分法官对公司法、保险法等商法掌握不够。

  三、上述问题形成原因分析

  1.量与质考核机制失衡

  目前,大多数法院对本院审判质效都制定了绩效考评办法,以期通过量化数据方式考核法官的工作。如通过收案数、结案率、调撤率、发改率等对法官工作进行考评。不可否认这些数据指数对分析法官工作质效有着积极意义。为了提升法官办案积极性,现在不少法院把法官结案数放在考核机制中作为很重要的参考因素,对办案数突出的法官予以众多荣誉嘉奖。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鼓励办案本无可厚非,然而这样的绩效考核是把双刃剑,稍有偏差,会给其他法官带来考核只重案件数的风向标误解。

  与此同时,法院内部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更多通过发改率和裁判文书判断。然而被发改的案件仅占极小的比例,绝大多数案件质量考核还依赖于对裁判文书的评查,而裁判文书的评查大多还停留在错别字、排版格式、标点符号等表面,流于形式,并未建立起有效的案件评查机制。

  2.裁判说理的“不敢”与“不能”

  裁判文书作为案件整个诉讼过程的载体,其说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其被公众接受和认可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和真正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然而,不少法官仍信奉“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善用兵者隐其形”“民事文书亦粗不宜细,刑事文书亦细不宜粗”的原则,不敢在文书中阐述判决理由,生怕言多必失,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很多案件审理报告说理部分都写得非常详细,但在裁判文书中却删去大量审理报告中的说理。少数媒体常为吸引眼球,夸大甚至扭曲基本事实,对法官在说理上不充分、不周延的地方大肆渲染。为求自保,大多数法官并不敢在裁判文书中过多表达自己的观点。

  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裁判文书作为案件审理整个过程的载体,不仅能全面反映审理程序、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能全面展示法官专业素质。法官专业素质高低与裁判文书说理强弱有着直接关系。少数法官还存在办案经验丰富,对法律现行规定熟悉,但在法学理论知识结构上有待提高等问题。在这一客观情况下,现行法官职业培训模式又没有很好解决这一问题。在案件量呈井喷状,且缺乏裁判文书说理考核机制时,法官放在加强文书说理的动力、精力和时间也不足。

  3.法官继续培训教育零散且缺位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