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执行证书是否满足法院对于可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决定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自身的执行力。因此,公证人不能仅仅以公证自身的职业视角来审视强制执行公证,同时也必须结合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和法官的裁判视野来审查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故公证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确保公证活动自身的真实与合法,同时也需要时刻关注司法前沿动态,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程序的顺畅对接,进而提升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力。 2.全面把握审查范围,注重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范围应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及实质上的审查两个方面。程序上的审查一般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来进行,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已生效;债权人是否已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管辖权问题。实质上的审查应包括: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合法性审查;对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对申请执行标的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审查;对虚假公证恶意规避债务的审查;对被执行人救济途径偏窄进行补救,重视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执行听证程序;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界定。 3.加强公证法律服务理念,进一步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创新 所谓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是指公证人员、公证机构以至我们整个公证行业都不应满足于现有的成就,不应拘泥于惯性思维和既有的行为模式,而应自觉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顺应公证事业发展的规律,不断革新现有公证法律服务的理念、内容、流程和方式。因此,首先,从公证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而言,需要公证人员在内心真正树立起不断创新思进的变革意识。其次,从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的转变而言,需要处理好传承和发展的关系,在现有公证业务特色的基础上,既需要巩固并优化升级原有的优势,更需要开发和拓展更多符合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的新型业务;同时,为了使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落到实处,还需要对既有的公证流程和方式主动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体验到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积极成果,彰显公证制度的价值。最后,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为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提供专业的、全面的法律人才支撑,从而保障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稳步推进。 4.改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才能构建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二是建立信用评估系统。信用资信评估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用行政手段推动信用评估系统的创建和发展,使评估运行实行统一指标体系、统一评估程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确保社会信用评估的完整性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三是要进一步整顿社会信用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是整治信用秩序。对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信用欺诈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行政、司法机关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重点治理。协调金融、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共同创建良好的信用投资环境。 (课题组成员:高 宏 柴兆军 斯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