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书整个逻辑结构看似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从论证的第一步起,判决书的论证就存在着问题,即无论是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主要特征的解释,还是从最终的结论上看,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这里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还是说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的构成要件?这本来是两个问题,如果在第一个问题上持否定意见,那第二个问题就不存在讨论的余地。而这个判决书却将这个问题搅合在一起,第一个问题说的含糊不清,就又扯到第二个问题上去了。这也难怪最高院公报在总结裁判要旨的时候出现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