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 首先,得看有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这类行为,当然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了,那就是企图占有本来不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等,比如希望多拿政府的补偿款、希望获得政府或者单位的福利房、希望获得某种可以套取利益的资格等。 有的行为人本来只能获得十万补偿款或者无权获得补偿款,有的行为人本来没有资格获得福利房,但是行为人不满足或者想获得补偿款和福利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的人不签补偿协议不让拆房子,有的人去上访,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有的行为人却通过某种方式或者通过中介找了另外一个人去骗领结婚证,也就是说双方领结婚证的目的不是婚姻法或者婚姻伦理上的结婚,而是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或者获得福利房子或者某种可以套取利益的资格等。虽然结婚证是真的,但二人事实上根本就不是夫妻,领证前没有打算做夫妻,领证时没有打算做夫妻,领证后也没有打算做夫妻。 领证前,双方做的事,要么是协商如何合谋骗钱分钱骗财产分财产,要么就是协商与其领证的收费金额或者价格等等。领证后,开始犯罪行为的下一步,即向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声称自己是夫妻并且亮出证件,而此时双方心知肚明:虽然形式上和法律上双方是是夫妻,但实质上根本就不是夫妻,领这个证的目的跟做夫妻毫无关系,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钱骗财产。 财产到手后,双方进行分赃或者一方支付另一方服务费,分赃结束后或者支付完服务费后,双方的目的达到,交易完成,然后双方去领离婚证。另一方如果是以跟别人领证为挣钱手段的话,那就继续找下一个需要领证的人,找到后,继续领结婚证、分赃或者收取服务费、领离婚证。所以,这类犯罪更有隐蔽性,诈骗的钱财因为是公家的,人们也更觉得可以原谅,再加上政府调控房产市场会触动了众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这些有话语权的既得利益者就会为这类犯罪人员鸣不平。 这类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国家的征地补偿秩序,破坏了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法律,扰乱了国家的住房福利制度,破坏了国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婚姻方面的伦理和道德秩序,破坏了善良的社会风气,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