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厘清权责边界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权力清单),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举措,其进一步厘清了权责边界,规范和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各层级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权。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司法责任制改革离不开责任主体、运转机制以及责任机制的人、权、责三大部分,随着最高检机关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即将完成,全国范围员额制改革也将进入尾声,作为承担司法办案、司法责任的主体,员额内人员相关遴选工作也将告一段落。 而从权的角度来说,检察权的复合属性特征、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决定要确立一套有效的运转规则,从横向要厘清各检察业务类别的授权范围,检察官与辅助检察官的权责关系,从纵向则要厘清省级、市级、基层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办案主体在行使具体检察职能过程中的职权边界,否则极易产生推诿、扯皮,权责不分、权限不明的状况。由此,为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顺利运行,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不可缺位。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制定权力清单,目标着眼的不仅仅是防止权力滥用,更是规范和明确不同层级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实现权责一致,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为保障这一具体目标的实现,权力清单细化到每类、每项检察业务,列举了不同部门、不同身份、不同主体的办案事项,内容详细、门类齐全,值得肯定。 但是,仅凭一份权力清单是否就足以实现权责的清晰运行呢?厘清了权责边界就是否能够清理出占员额却不办案的滥竽充数者呢?从逻辑上来说,前者未必能推导出后者,因为权力清单是一份规范性的运营手册,最终是否规范、主体是否一一匹配,还依赖于具体人员依规依据落实,更有赖于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及退出的责任机制。 换而言之,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的状况并不会主动消失,权力清单本身也并不能识别是员额内检察官运行还是由辅助检察官代为办理,案件办理操作系统亦不能识别是否存在委托、代为办理情况;而无论是办简案、分串案,还是口头指示、文书传阅变相办理,这些应付之举也鲜难从权力清单中透析得出。 由此,针对性的调取询问、审讯、提审、出庭视频,调查了解是否实地谈话取证,调查是否了解、熟悉相关笔录及文书内容,核查案件中的疑难、困惑之处,查阅案件是否随机分案,承办是否串案简案等等核查责罚机制无疑也不可或缺。但总体而言,作为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出台的权力清单厘清了权责边界,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