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拼图)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but in experience)。”大法官霍姆斯的这句名言至今仍为法学界广为传诵,但关于这句话的误读、误解也和它的传颂度一样高。 霍姆斯的这句名言最早是在关于兰德尔《合同法中的案例》的书评中提出的,稍后在其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一书中再次重申了该观点,“法律的生命是于逻辑,而是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简单来讲,大陆法系好比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理性构建起来的帝国大厦,这里是“概念的天国”和“逻辑的殿堂”,非常注重法律术语的内涵外延和三段论式的判断推理;普通法系则像一座由历史和经验逐渐冲刷堆积而成的金字塔,塔尖是理念和原则,塔身则是在历史长河的大浪淘沙中沉淀下来的无数判例和司法经验。霍姆斯认为,如果仅从静态视角来看,法律的发展过程无疑是逻辑的,因为法院做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而成。但是,从动态视角而言,“法律蕴藏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来会成为什么样子。我们必须交替地参考历史和现有的立法理论。但最为困难的工作是要理解,两者在每一个阶段如何结合在一起产生出新东西。在任何特定时代,法律的内容,就其本身而论,都完全可能与时人所以为便利的东西严丝合缝;但是它的形式和机理,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导致我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则极大地依赖于过去。”也就是说,在霍姆斯看来,隐藏在先例背后的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才是法律成长、发展、不断壮大的动力所在,才是法律的真正生命。 可见,霍姆斯是从历史和社会现实演进的视角解读法律的。“事实的真相是,法律总是在逼近、但决不会达到完全的协调一致。在一个极端上,法律用远在不断采纳出自生活的新原则,在另一个极端上,法律却总是保持着从历史中来(还没有被吸收,也没有被抛弃)的旧原则。只有在其不再生长之时,法律才会达到完全的协调一致。”通过历史与现实的不断切磋融合,法律实现了进化与发展。霍姆斯以其敏锐的眼光揭示了看似不变的“形式”背后隐藏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肯定了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性(但反对高估)。他是在强调法律原则、规则的法律渊源意义上,将经验看得比逻辑更重要,或者说,就反映社会需要与保持法律自身的一致性或逻辑性相比,社会历史所提供的法律规则的内容比逻辑所提供的形式更为优先。普通法的发展历史无疑证实了这一点,当法官们在判决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赋予了这些先例以“新鲜的血液”,或者说重新解释先例中所隐含的规则。也恰恰是通过这些司法解释,使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得以进化并散发出勃勃生机。当然,这种生成与进化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自生自发和潜移默化的结果,是人们所习以为常和难以感知的。 基于同一立场,在《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尖锐地批判了当时学界盛行的“唯逻辑论”法律发展观,“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了植根于每个人心中对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是,确定性常常是一个幻想,而和谐也并非人类的命运,在逻辑形式的背后存在一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这千真万确。”“唯逻辑论”的危害在于:一方面,他们认为既定的法律体系可以像数学公式那样从一般的原理中推论出来,进而推论出司法“自动售货机”之类的东西,使法律的发展陷入僵化;另一方面,他们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立法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最后使法律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这些,都是我们法律人最不愿看到的。 由此可见,霍姆斯主张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其本质乃是一种超越时空、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所反对的只是那种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相反,恰恰是因为他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后,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