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瑕疵及法律责任——公司法解读_陆欣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7-13
摘要:公司设立瑕疵及法律责任——公司法解读 一、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依法登记并获得了营业执照,但是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者发起人、股东的意思表示
公司设立瑕疵及法律责任——公司法解读 一、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依法登记并获得了营业执照,但是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者发起人、股东的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的情形。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一)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的联系 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的联系:(1)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的产生原因都是发生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都是公司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经登记并获得了营业执照,但是实际上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3)公司设立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的无效。 (二)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的区别 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有以下区别: (1)违法程度不同。公司设立瑕疵的违法程度比公司设立无效的违法程度要低。公司设立无效可以视为公司设立存在严重瑕疵,以至于无法治愈,使公司取得法人格的情形; (2)具体发生原因不同。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因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有设立行为严重违法、设立目的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3)损害的利益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瑕疵损害的主要是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公司设立无效损害的主要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法律后果不同。公司设立瑕疵是轻微的公司设立违法行为,经过补救措施是可以治愈的,即公司可获得无瑕疵的法人人格;而公司设立无效是严重的公司设立违法行为,其无效的后果无法治愈,只能导致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引起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出资瑕疵而发生的责任负担。出资瑕疵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发起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对实物和权利出资的估价虚高、以有权利瑕疵财产和权利出资等。出资瑕疵是股东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民事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一)内部责任 内部责任,是指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出资有瑕疵时,应对其他遵守发起协议的发起人承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按照发起协议的约定来筹备公司设立事宜。发起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每个发起人都有按照发起协议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中包括足额出资义务。如果发起人的出资存在瑕疵,该发起人就违反了发起协议的约定,理应对遵守发起协议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遵守发起协议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的发起人享有请求权,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发起协议中有针对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的约定,遵守发起协议的发起人可以直接要求瑕疵出资人按照协议承担责任;否则对实际的损失额提出赔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发起入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 发起人或者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公司成立前是由发起人协议调整,而在公司成立后,则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调整。 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出资瑕疵的发现时间而定,即如果出资瑕疵是在公司成立前发现,则依照发起人协议要求瑕疵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才发现出资瑕疵,则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加以处理。 2.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理论上存在两种选择主张:一是违约责任请求权,一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如果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那么就应将公司章程作为契约,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如果违反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义务,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理论,公司作为第三人,合同可以为其设定权利。所以,公司有获得股东出资的权利,而股东负有向第三人公司交付财产的义务,当股东未向公司交付出资,即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出资时,财产还处于自己控制的范围内,根据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应当承认此时股东对该财产还是享有所有权的。股东并没有主动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将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看作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法理上很难成立。 (二)外部责任 外部责任,是指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不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未完全实行资产信用制度、社会整体征信体制尚未完善,债权人对公司债务偿还能力的信赖主要来自于对公司公示的注册资本的信心,即相信公司有相应数额的财产足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股东不足额出资、瑕疵出资,就构成了对债权人信赖的欺诈。 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具体责任类型,主要依据出资瑕疵的具体情节而定。依照最高法院1994年公布的《关于企业所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5年公布的《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等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两种责任类型: 1.资本补足责任 这种责任发生在出资虽有瑕疵但是并不严重,股东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到注册资本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补足资本不足部分的差额。由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发生在出资严重瑕疵,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况。公司设立时没有出资或者出资瑕疵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这时公司由于违反强行法的规定,该设立不能使公司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公司实际上应是合伙。如果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到位,瑕疵自行弥补,自到位之日起可以认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此前由于出资瑕疵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后来的瑕疵消除而免除。 应当注意的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时,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因为,公司股东是一个团体,法律依据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原理,将公司的股东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向外部承担责任。股东和发起人的对外责任,是公司法以及民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追究,而非股东对股东的义务,股东和公司都无权纵容瑕疵出资的行为,有利于股东之间对出资行为的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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