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某"投入"26万元贿赂纪检组长"摆平"投诉以行贿罪获刑1年6个月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广西 正义网来宾7月10日电(通讯员陈敬东)为了使合作公司能顺利中标,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某不惜投入重金请人“帮忙”,结果事情办成后自已也“进去了”。日前,经来宾市检方提起公诉,赵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赵某是广西某建设工程有
广西  正义网来宾7月10日电(通讯员陈敬东)为了使合作公司能顺利中标,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某不惜投入重金请人“帮忙”,结果事情办成后自已也“进去了”。日前,经来宾市检方提起公诉,赵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赵某是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与广东省某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2011年9月份,桂中治旱工程发布招投标信息后,赵某便通知并帮助广东省某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参加招投标。该公司参加投标后被评为第一候选人,但在公示期间被第二候选人山西省某水电建筑工程局投诉存在项目经理重复任职问题,这一问题若经查实,广东省某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失去中标机会。  2011年12月,来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李某(另案处理)率联合调查组前往广东调查上述投诉问题。赵某获知消息后,为了能让广东省某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自已所属的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能从中分包到部分工程项目,其便与公司老总张某(另案处理)商量,让张某找纪检组长李某“帮忙”并允诺事成后给李某好处费。  2012年3月,张某通过关系在来宾市一家茶庄约见了李某,张某自称是广东省某水电股份公司的代表,想让李某在广东省某水电股份公司被投诉的调查处理中帮忙。李某同意并提出要26万元好处费。张某电话与赵某商量后,同意事成后支付26万元给李某。 2012年3月13日,广东省某水电股份公司顺利中标。3月31日,张某在南宁东葛路某酒吧附近将赵某个人出的26万元送给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不仅提出犯意并与张某共谋行贿,且由其个人提供行贿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网上警示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