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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纠纷解决的路径_马建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7-13
摘要:(漫画/曹一) 在现实生活中,当有纠纷发生时,不管纠纷的性质如何,也不管所涉利益的大小,我们常常会听到当事人一句宣明态度的颇具“威慑力”的话,“我要到法院告你去”,如果有第三方和事佬在场而又劝解不成的时候,其最后给出的方案一般是“你可以走

拓宽纠纷解决的路径_马建红


(漫画/曹一)

在现实生活中,当有纠纷发生时,不管纠纷的性质如何,也不管所涉利益的大小,我们常常会听到当事人一句宣明态度的颇具“威慑力”的话,“我要到法院告你去”,如果有第三方和事佬在场而又劝解不成的时候,其最后给出的方案一般是“你可以走司法途径”,或者在发生某一公众事件后,涉事方总会在以“所述事实没有根据”给予回应的同时,还会加上一句“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公司或本人合法权益的权利”的结束语。虽然说这话的好多人只不过是在气头上过一过嘴瘾,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人诉讼意识的增强,曾经以“厌讼”或“贱讼”为特征的民族,似乎改了习性,变得“好讼”或“健讼”了。当人们一遇纠纷就动辄走司法途径的时候,那曾经让人心生恐惧的法院也门庭若市起来,法官们“司法民工”的说辞虽不乏自嘲的成分,不过法院案多人少倒也是不争的事实。当大大小小的纠纷都寄希望于司法解决时,这条路径当然会变得异常拥堵,法官们累得变成了司法机器,当事人又不满于自己的案子被拖得时间太长。现如今我们都喜欢谈传统文化复兴的事,其实在解决诸如案多人少这类司法难题方面,古人多元化规制人们生活、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还真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今天遇到什么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在这个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或者会说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呼吁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法规,等等,仿佛离开法律就什么也做不成了。古人社会秩序的维持虽也离不开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手段,相反,自生自发的民间规范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毫无疑问,解读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形成,还需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作为入口。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而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只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中,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于自发地生长于其间、为大多数成员所认可并熟知的个殊性较强的礼俗习惯,而不是官方制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在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中,对礼俗习惯的遵守,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情理兼具的合理的预期,反过来,这种预期又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礼俗习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说,承认并且依赖礼俗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发挥效力,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无所作为,相反,将民众的事情交由民众自己处理,既可以节约行政管理的成本,还可以使统治者集中力量来打击异己,以增强统治的效能。所谓的“皇权不下县”,是因为“县”里有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规则,而非处于社会治理的真空地带。

如果以我们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简直是太不“完善”了,“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不惟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连系统的民事单行法规也没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地方志、官府通例、官绅牧令书和民间习惯中,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主要由包括民间习惯在内的一套规则来规范,正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约”。这种自生自发的规则,与正式的国家法相比,似乎缺少相应的法律强制性的权威,然而正因为其从民众的生活经验中生发,避免了“顶层设计”的虚夸,反因其与地气相接而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和运用。

以与我们时间上最为切近的清代为例。满清的民事生活规范,既体现在《大清律例》等律典中,更蕴含于其他的民间习惯或社会规则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的条文,多集中在“户役”“田宅”“婚姻”和“钱债”中,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继承、物权、婚姻家庭及债权,而且这类“民事规范”,不以授权为主,而是以禁止某种行为并规定违反之后的惩戒和处分为特征。除此之外,民众的日常生活更多的是受家法族规、行会规程和地方习惯的约束。在古代,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具有强烈影响,继北宋以来逐步完善的家法族规,对家族成员的效力日益加强,到满清时期,家法的形式也更趋多样,调整的范围也几乎涉及到族内生活的一切领域,如族籍、尊卑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祭祖祀宗、窃资赌博等等,而族长对族内成员的管理权和惩治权也得到官府的认可。在家法族规之外,行规在工商业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工匠和商人们组成的协会即通常所说的“行”,而行会具有维护成员利益、解决成员之间纠纷的职能,行规明确禁止在没有先送会馆“法庭”进行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告官。官府也承认行规对其成员的效力,甚至还会把越过行会的案件发回行会裁决。生活在乡土生活中的人,视遵守家法族规、行会章程或民间礼俗为当然,在围绕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发生纠纷时,官府一般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由族长、行会组织或耆老乡绅来管理和协调,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处置,真正产生了“胜败皆服”的效果。

与我们今天法院的规模相比,清代理一县“词讼”的正印官只有知县一人,虽有幕友佐杂等协助,不过相对来说其“正式编制”或“员额法官”还是太少了。然而知县们并没有“案多人少”的抱怨,究其原因,古代解决纠纷的路径或渠道较为多元,许多矛盾不出族、不出村就能得到处理,能闹到官府的案件确实很少。如今打官司的人多了,虽不乏人们诉讼意识提高这一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其它解纷渠道不畅的事实。有小家却没有家族,有村委却没有乡绅,有协会却没有规约。每一个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碰撞冲突时,没有一个调解的机制使各方妥协,最后只好一齐涌入法院这一单行道,造成了司法解纷之路的不畅和拥堵。要想破解法院案多人少这一难题,拓宽纠纷解决的路径不失为一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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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茶香与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