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冠杰律所电话】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来源:重庆法律 作者:重庆法律 发布时间:2017-07-12
摘要:法律咨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进行相关的医疗以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额相关程序。【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在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进行鉴定以前,
法律咨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进行相关的医疗以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额相关程序。【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在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进行鉴定以前,需要了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流程,下面,法律咨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内容。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3、伤残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鉴定对于事故受害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确定了交通事故的鉴定结果以后,需要事故的受害者进行事故的索赔,如果关于事故索赔你需要了解相关规定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更多交通事故伤残的法律咨询问题访问网址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al_0704/442.html更多律师服务请访问瀚沣(冠杰)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瀚沣(冠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冠杰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重庆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成都028-61644044 或18080821639
责任编辑:重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