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丨“非法吸存”案,辩护技能之关系厘清与故事树立,精华在这里了 一一以韶关“非吸”案辩护,参照构成要件为进路
来源:张元龙律师 作者:张元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刑辩 刑事 华辩网 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前言: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面性。当“市场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时,常常会出现不同角度的解读,罪与非罪也会引发争议,这时律师辩护的作用便由此凸显。文中以“非法吸收
刑辩 刑事 华辩网 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前言: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面性。当“市场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时,常常会出现不同角度的解读,罪与非罪也会引发争议,这时律师辩护的作用便由此凸显。文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为例,详解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应该如何厘清法律关系,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故事。一、经济犯罪案件之特征经济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特殊性就在于他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当我们对其进行理解时,常常会具有双重意见上的解读和理解:当上升为由刑法调整时,以刑法为视角看这行为时被认为是犯罪;但他同时又是市场经济行为,以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他未必是犯罪,说不定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由市场经济关系调解的行为。因此,他具有其他犯罪没有的特征:1、罪与非罪,很难界定,边界不清,界限不明。是罪也非罪,可罪“可无罪”,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甚至缺乏立法规定。(例如我们办理的江西萍乡云数茂涉案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2、案件辩护空间很大,辩护人需要付出多。可以发挥空间也大,案件可以变通之处内容也多。相应的律师接受委托收费也较高,经律师努力,之后的有效辩护成效也高。3、案件事实多具在两面性,理解的不同性。理解的内容相互之间又不存在冲突。因此,案件事实认定和争议的解决,有变通空间,办案部门也有沟通商量的余地。4、当事人多不认为自己是犯罪。除了当事人是为犯罪而来的实施的行为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罪、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外,其他一些罪名,当事人多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创新行为。对同一行为具有双重意见上理解,和多种角度之维度解读,这样也就导致了,经济犯罪类型案件争议较大,一种行为有多层意义上的理解和适用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系调整,也可以适用经济关系调整。二、关系厘清之三部曲案件也就是由各种社会关系组成,当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来调整时,就成了法律上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案件也就是由各种各样、各种层级之法律关系而交织在一起,如果不能有效厘清里面之关系,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关系如何厘清,大体上就是找出里面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之关系主线轴。而剥离出这主线轴后,对主线轴是可以自圆其说,能够说辞圆满的。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官司也就是打理顺和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争取对自己的有利面,建立对自己有利之故事。那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如何的厘清里面法律关系,树立自己的有利面呢?本人提出如下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第一步、了解案情、全面铺开全面深入的了解案情,以及案件的证据、线索情况,在大脑中形成详尽的印象(最好作出书面记录)全面的铺开,是进行关系厘清之基础。1、在程序层面切入案件:可以在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1)辩护律师通过对案发现场的查看,对现场和周边环境、地理位置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2)通过对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询问了解,形成对案件的大致印象,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走访了解案件情况之证人,形成对案件情况的掌握;(3)在比较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揣摩、和分析,从委托人口中、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从与侦查部门交流口中,得出目前侦查部门的取证情况,进行揣摩;(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从案卷材料的详细阅卷,了解到本案所有信息情况。2、在实体层面形成内容:(1)看行为主体有多少人,是一个人犯罪,还是多人犯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2)看行为人有哪些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怎么样的,也就是主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是什么,行为的对象什么,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样的犯罪,构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之间有没有距离,有没有边界上问题;(3)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上的哪里事实,哪些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铁定事实;(4)哪些是不能证明的事实和内容,哪些是可以松动的证明事实和内容,进行罗列。第二步、排序素材、形成印象通过上述第一步,将以上之素材陈列在自己眼前,在大脑中形成详尽印象,并将这些素材,按一定顺序的排列,然后挑出自己的有利面,将有利面联系起来,形成自己有利之故事。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排序方式:1种,以时间顺序为列。这是最常见之排序方式,以行为主体、主体之行为、行为的对象、行为造成之结果,这样的顺序排序下来。2种,按主要犯罪行为,多种行为之正犯行为为主,前后关系排序,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决策、安排、实施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这样的顺序也可以。3种,是单位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的组织结构和框架,以组织关系形式,按领导、中层干部、员工顺序,并从中结合各行为人之行为,行为对象、行为造成的结果,行为之间的关联和影响程度,以这样的组织行为关系为主线的排序方式进行排序。经过这样三种序列的排序,案件里面的主线关系,就开始一目了然的呈现在我们面前。第三步、关系厘清、树立故事通过刚才所讲的将素材以一定的顺序排序好以后,我们辩护人以自己的专业功底和专业知识,开始对里面的细节作出判决,也就是关系厘清,树立故事阶段:1、挑出有利面,并将有利面联系起来,或与既有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符合原本本意的事实和故事。常常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都具有双重性的,这在于辩护人对其细微处的理解和判断,那么我们辩护人再将这些有利于自己的面剥离出来,有效整合,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内容。2、树立自己的故事。通过有利面挑出和有机的联系,整合起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故事,注意这里的故事显然是建立在有证据支撑,同时相反面证据推翻不了的故事,这些就需要辩护人的专业判断和积累团队的集体智慧比较好。将这次有利面整合,形成故事,同步套用上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形成自己所需要的案件新四要件。3、为了服务于自己有利之故事,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一套证据体系。这里形成的证据体系素材,有现有案卷中的证据,也有需要我们辩护人自己调取的证据,而将这些证据有效整合,从而为所树立的故事服务,这需要我们辩护人在个案中的不断努力。通过以上三部曲的律师思维活动,案件之关系得以厘清,故事得以建立,从而案件辩护思路的拟定,为接下来的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三、韶关“非吸”案之关系厘清故事树立实证情况本人认为,我们辩护实务中,不能死搬硬套应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套用到所面对案件事实上中去,而无视事实,一心迁就要件。应该在构成之要件与实际案情灵活对照运用,从而服务于自己的辩护思路。例如我们【登润】律师所,2016年办理的韶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担任其中之二被告陈某某之辩护人(总共刑拘两人,一人是韶关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另一位就是我们之当事人陈某某)。起初在这个案件当中,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都把陈某某当成韶关公司的筹备成立人,和主要负责运营的人。经过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之辩护,对此公诉部门,改变了对陈某某作为主犯的一些看法。(具体的案件情况,见本人事先发到讲座群里面的《故事梗概》)第一阶段:公司成立初期情况:控方认为叶某某与陈某某主要交谈了如何融资之事;而辩方经问话被告人,对里面关系进行了剥离和厘清,里面除交谈融资之事,还有交流如何开拓粤北电动车市场之事。 案件情况控方意见辩方抓取后意见陈某某经人介绍(注意:介绍人没到案,也没到在侦查部门作证陈述),到江西总公司与江西公司总经理叶某某进行的沟通交流情况认为叶某某与陈某某主要交谈了,因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需要购买新设备,有意向在韶关成立分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社会筹集到闲散资金。辩护人经与陈某某会见后,得知并抓取了陈某某,在江西总公司与叶某某交流,除了有谈到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需要筹集资金外,陈某某还谈到了自己目的是想开拓粤北的电动机、以及电池市场。陈某某自己垫付资金10万元,给叶某某为共同成立韶关公司前期租房、购买家具所用。陈某某为了与叶某某的合作,主动在韶关先拿出10万元,用于租写字楼、购买家具使用。得以证明陈某某在韶关公司的成立,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陈某某为了与叶某某的合作,取得叶某某作为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代理权,先垫付10万元,给叶某某,是为了取得叶某某的信任。韶关分公司租赁房屋之事不提《租赁合同》的签订,是最直接筹备韶关公司的行为体现,而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的侄子郭某某,而不是陈某某韶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明显提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的侄子郭某某成立韶关公司的基础和目的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借款形式“非吸”的行为是因为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 第二阶段:公司中期运营情况: 案件情况控方意见辩方抓取后意见公司招聘业务员和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情况不明显提招聘业务员由另一人事主管负责招聘,后该人事主管担任了公司的财务;对业务员的培训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进行,说明郭某某有这面的从业经验,而陈无这方面的从来经验。郭某某在浙江公司的情况不提浙江公司要先于韶关公司成立,同时浙江公司也是由郭某某担任主要负责人,由郭某某负责运营。在韶关公司的任职情况认为陈某某任职韶关公司市场部经理,具有较大的权利,公司的业务开展活动和“非吸”的活动,主要由其作安排陈某某任职市场部里面,还分为两个部,一个是融资部,另一个是销售部,陈是任职市场部里面销售部经理,而不是市场部经理。从召集社会上的客户,到酒店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及召开对客户感恩回馈会来看不明显提会议在主席台上演讲和发表指示的人,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或韶关公司负责人,而无陈某某从最终让客户足以相信,拿出钱来签约,并转帐情况不提都是因为,韶关公司组织了两批客户包车包吃包住,到江西总公司进行考察,让客户看到了江西总确实有实力,厂房自己盖的,地皮自购,车间很大,董事长还拿出自己多套别墅的房产证向大家下了保证的发言,才足以让大家相信。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和客户转账的单位不明显提签订《借款合同》主体都是江西总公司,而非韶关的分公司,同时客户转帐的对象及帐号均是江西总公司的帐号,而不是韶关分公司的帐号。 为此,通过抓取以上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利之信息,从陈某某之前无“非吸”的从业经验,和在首次江西公司与叶某某商量的情况,陈某某目的是想打开广东粤北的电动机市场。陈某某在韶关公司任职销售部经理,在任职期间,也确实收取了江西公司从总部货运寄过来的电动车,由陈某某负责接受,陈某某也到韶关的几条电动车销售街,联系了多家关于电动车销售之事宜。为此,我们辩护人还专门到几家电动车销售店进行了拍照和调查取证,得以证实。最后,在2016年4月份,由于总公司的电动车货物迟迟不到货,陈某某觉得江西总公司无诚意,加上自己老婆生小孩,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离开了韶关。对此,我们认为陈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我们辩护人就为陈某某拟了无罪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同时认为本案应当是由江西总公司主导之单位犯罪行为,而非个人犯罪行为。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提出此辩护意见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现案件经过开庭,还未判决,案件还处于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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