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虚构贸易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的诈骗罪指控进行有效的辩护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如何对“虚构贸易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的诈骗罪指控进行有效的辩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2017年6月15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发布了一则“虚构贸易骗政府出口补贴款2.35亿,多个犯罪团伙被端”的重大新闻。以下为该新闻的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
如何对“虚构贸易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的诈骗罪指控进行有效的辩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2017年6月15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发布了一则“虚构贸易骗政府出口补贴款2.35亿,多个犯罪团伙被端”的重大新闻。以下为该新闻的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6-15/8251719.shtml新闻的主要内容为:“海南省公安厅联手海口海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国家出口补贴款案,案件涉及全国190多家公司,涉案金额高达984亿元。据了解,从2014年到2017年间,犯罪团伙共涉嫌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约2.35亿元人民币。在日前的收网行动中,4个专业骗补团伙被摧毁,1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办案部门认定:相关涉案人员利用政府鼓励外贸出口的奖励政策,通过“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以及利用注册的空壳公司,通过报关行,购买并冒用其他小型企业的出口数据,骗取政府补贴款。 可见,这是一起跨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的重大疑难案件,如果相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属实,则主要的涉案人员必然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本案存在几处重要的疑难点,也是本案的主要辩点,律师在介入本案后,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依法论证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第一,关于“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的认定 首先,对于“虚假贸易”的认定辩护律师应当从本案存在真实的贸易出口的角度,论证涉案公司不存在“虚假贸易”的事实。通过证据证明本案的涉案人员及其注册的出口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其出口的货物的来源,是否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及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家,有无相应的货款汇入出口公司。若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的出口货物,且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出口贸易存在真实的买家及相应的货款汇入,则该出口贸易属于真实、合法的贸易活动,即不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其次,对于“走私回流”的认定“走私回流”是相关部门为了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及出口香港的货物通过走私途径被运回,并用于循环出口。笔者认为,该指控的重点为“循环出口”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律师应当依据在案证据,对于涉案公司不存在循环出口的事实进行有效论证;且每一笔外贸出口的货物,都会经过海关严格审查,在海关对涉案公司出口的货物如此频繁的审查过程中,对货物来源等问题竟从未提出质疑,从常理上来说,也能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循环出口”的事实。若该案存在出口货物被运回的情形,应当查明货物的运回方式,是如相关部门认定的走私途径,还是通过正常的贸易途径。而通过正常的贸易途径买回出口货物,依法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实施行为。 最后,对于“高报出口”的合理解释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则以“高报出口”涉嫌诈骗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真实的出口贸易活动中,货物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合意确定的,若货物的出口价格符合外贸出口奖励政策的规定,则相关部门不能以高于货物成本价格,或者高于其他地区货物出口价格,认定其为“高报出口”骗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其实属正常的市场行为。 对于“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的指控,若能把握以上几点,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则涉案人员的行为,实属正常的贸易行为,并根据政府补贴政策合法领取补贴款,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关于“勾结报关行,虚构贸易骗补”诈骗行为的认定首先,本案中用于申领政府补贴款的海关出口数据是真实的,其来源于“小型企业”的货物出口,并非伪造、虚构。 其次,根据报道所述:“小型企业出口量特别少,没有退税退补的希望。”而依据法律及相关地区的政策规定,“小型企业”一般不具有出口贸易的资格,当然也无法通过本公司去申领政府补贴款。而在实际的贸易出口活动中,绝大多数小型企业因其不具有进出口权,往往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其进行外贸出口。所以本案中,应当查清涉案的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小型企业进行外贸出口的事实。若该事实成立,则涉案公司是在代理小型企业,进行真实的货物出口的过程中,形成真实的海关数据,以此申领政府补贴款,该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犯罪。 再次,应当把握各地商务局等部门,在各地出口贸易补贴政策的中的作用。因有贸易补贴政策的地区,一般都会对各地区的商务局每年的贸易出口额度进行要求,提出硬性指标。在出口指标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商务局等部门会协助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完成贸易出口额度。通过查阅相关证人证言,可以了解各地区商务局等部门对涉案公司货物出口的了解情况,可知商务局等贸易补贴政策的审核机关,对涉案公司相关资质方面的了解,是否具有明知。以此得出商务局等部门不存在被欺诈的事实,且未陷入“错误认识”。 最后,外贸出口补贴政策中,是否要求申领补贴款的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于本公司的货物出口,若政策中并未明文规定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与本公司货物出口,则涉案公司通过代理小型企业进行货物出口,以真实的货物出口数据,合法申领补贴款的行为,亦未违反外贸出口补贴政策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对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犯罪的事实认定,仍存在上述多处疑点,辩护律师可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依法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关键词】诈骗罪 诈骗罪刑事律师 诈骗罪辩护律师注:本文为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转载说明:本文为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广大同盟和读者分享转载,转载请在文章前注明:本文经授权转自金牙大状(jydzlawyer) 【扫一扫,关注金牙大状官方订阅号,随时随地获取高质量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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