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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就业平等之争议

来源: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作者: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读书 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第32条幼儿园不得招聘吸食毒品的人员。《江苏学前教育条例》2012第31条不得聘用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安徽所谓吸食
读书 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第32条幼儿园不得招聘吸食毒品的人员。《江苏学前教育条例》2012第31条不得聘用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安徽所谓吸食应当是指正在吸毒,尚未戒毒的;江苏曾被强制戒毒,可能现在已经不吸了。作为家长,绝对不能忍,幼儿园从业人员曾经吸毒。国务院要求不歧视,如何协调呢?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有解决途径,没有人注意到呢?还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2015有犯罪记录的,不得从事教师及辅助人员。《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第45条 有犯罪记录,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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