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时间:2017-06-28 21:45:00作者:李轩甫 刘琦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海南6月28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琦)海南省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启海,利用管理高速公路和担任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工程包工头和承建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48万元。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査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以王启海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启海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海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王启海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凭借职权 靠修路项目发横财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8岁的王启海,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分别担任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总工程师、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4月至案发前任海南航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但修路却沦为个别贪官捞钱机会,王启海便是其中一员,2009年10月份,因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发生水毁塌方,省交通厅决定由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股份公司)负责水毁塌方路段的抢修工程。实施抢修工程过程中,时任高速管理公司负责人的王启海在组织路桥公司进场施工前,推荐包工头吴某某、翁某某挂靠路桥公司以承建抢修工程。 随后,吴某某和翁某某分别挂靠路桥公司承建东、西线施工项目。为了感谢王启海的帮助,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吴某某和翁某某先后多次送给王启海现金共计98万元。 2010年8月,高速股份公司对东线高速公路隔离栅和防眩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刘某某请时任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长陈某(另案处理)在招投标中帮忙,并同意给予工程中标价的10%作为好处费。随后,陈某找到了多年好友、老同学王启海帮忙。后刘某某的公司中标该工程。事后,刘某某送给陈某110万元现金,陈某将其中的50万元送给王启海。 此外,王启海在临高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县县道砂土路改造项目招标活动中,以专家的身份担任招标评委,帮助李某某的公司中标工程项目,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王启海所收受的贿赂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部分用于家庭开支。 屡屡受贿 贪得无厌必自毀 案卷资料显示:2014年6月18日,王启海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启海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为行贿人吴某某、翁某、刘某某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以上人员送给的钱财208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启海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的职务之便,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为行贿人李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钱财4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启海退缴赃款72.5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王启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一审判决后,王启海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启海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对数额与量刑有所调整,应对本案的量刑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 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启海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责任编辑:刘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