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事件通讯】三十年诉讼风风雨雨司法不公仍涛声依旧 曲老汉老泪纵横地说:因为打官司,我倾家荡产,在打官司的岁月中,亲人们为我着急上火,母亲、老伴常常嘀嘀咕咕说:胳膊拧不过大腿,跟政府打官司,没你好果子吃。结果:官司久拖不决,母亲、老伴都走了(先后去世),我也病(脑硬)倒了。曲老汉老深有感触地说:三十年诉讼风风雨雨,司法不公仍涛声依旧。。。。。。 水库承包,期盼着给家庭带来美好的生活。 曲老汉叫曲洪余今年64岁,居住在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中山村4组(联系方式:15603635028)的一户农民。当地的农民一提起曲老汉家都喻户晓、人人皆知。他们会说,三十年前他既是一个能人,又是一个富裕户;三十年后他却变成一个病人,真是家破人亡。不是他的错,都是打官司惹的祸。 三十年前,曲老汉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姑娘。曲洪余两口子都是孝顺父母、勤劳善良的人。1985年3月25日,一个好消息传到中山村:八面通镇政府将清河水库向村民发包了。对此,村民们议论纷纷。曲洪余也跟家人商量:“如果我能承包,既能为集体、村民做点事、也能改善家庭生活。”家人说:“这倒是一件好事,问题是你能承包上吗?” 曲洪余自信地说:“能,我有从事水产的工作经历。”果然,曲洪余中标了。曲洪余与八面通镇政府签订了为期六年的《清河水库合同》,一家人为之高兴。按合同约定,曲洪余的义务是:按季节根据水田需要放水灌溉,在库区植树造林、维修水库大堤。曲洪余的权利是:获得放水灌溉所收取的水费;获得合同期满后林木的折价款;获得水库养鱼的收益。曲洪余把家里的全部积蓄都拿出来了,用在承包的建设上。媳妇说:“咱们家就这些积蓄了,政府变挂了怎么办?”。曲洪余:“不会,因为:政府,是为民的政府;政府,是诚信的政府;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媳妇,听后放心了。1985年至1987年,曲洪余先后种植落叶松57000棵;投放鱼苗53000尾,全家人都期盼着能过上美好的生活。。。。。。 政府违约,曲家的中国梦成为泡影。 俗话说,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1988年3月15日,曲洪余听到一个坏消息:八面通镇领导偷偷摸摸私下许诺,将清河水库转让给领导的铁哥们了。起初,曲洪余不相信,党的干部不会这么做。但,事实却不是这样。1988年4月30日,八面通镇领导找到曲洪余宣布:提前终止合同,因为水库已经转包给别人了。曲洪余几经争执都无效,在无奈的情况下,曲洪余向八面通镇领导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是要把三年承包期经济帐目算清、进行结算。即:曲洪余在水库区植树57000棵的折价款;政府收走的14000元的收费;水库中53000尾成品鱼款;国家下划拨的抗灾补助款(已经被八面通镇领导私分了)。八面通镇领导一听,就急了。说:“先终止合同,以后结算。”。结果,一年又一年,一直拖欠三年也没有结算,给曲洪余造成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面对坑农害、农事件,村民们敢怒不敢言。这正是:法定职责(保护农民利益)就不为;法无授权就敢为(滥用职权);有权就任性(官僚主义)。在这里,人们看不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有权不得任性的法治的氛围。 被告不反诉,原告倒返款,鸭嘴总比鸡嘴大。 1991年至2002年,曲洪余走上民事诉讼,这条弯弯曲曲的漫漫人生路。十年多来,曲洪余在穆棱市法院、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之中徘徊。。。。。。先后领取了12份法律文书。其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例如: 1993年8月3日,曲洪余向穆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八面通镇政府赔偿植树、养鱼、水费等各种损失96,708.92元。穆棱县法院做出(1993)穆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八面通镇政府付给曲洪余在水库区裁植的树木折款291.10元;曲洪余返还八面通镇政府提供的剩余周转金5,000.00元;曲洪余不服提出上诉。 1994年4月20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做出(1994)牡经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9月11日,穆棱市法院做出(1998)穆经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八面通镇政府付给曲洪余在水库区裁植的树木折款291.10元,补偿曲洪余鱼款98,000.00元;曲洪余返还八面通镇政府提供的剩余周转金5,000.00元。 2000年6月23日,穆棱市法院做出(1999)穆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八面通镇政府付给曲洪余在水库区裁植的树木折款291.80元及利息486元;曲洪余返还八面通镇政府提供的剩余周转金5,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曲洪余不服又提出上诉。 2000年9月25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做出(2000)牡经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7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做出(2001)牡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00)牡经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和穆棱市法院做出(1999)穆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维持穆棱市法院做出(1999)穆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八面通镇政府付给曲洪余水费13130元。最后一次判决,是几多风雨几多愁换来的。 回避制度成为一句空话,“难产”的裁决还没有落地。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发回重审案件中,合议庭组成人员竟然是终审的审判人员。例如:法官李继义是牡丹江市中级法院(1998)牡经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牡经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法官张继红是牡丹江市中级法院(1994)牡经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牡经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曲洪余当场提出回避要求,他们不理不睬并且傲慢地说:“这是院长让我们参加的”。下判后的结果是:曲洪余不但没有得到赔偿,相反(对方没有反诉)需要退还对方10,294,20元。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02年10月31日,曲洪余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听证会后,发回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省高院要求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在院长的监督下重新审理。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以(2002)牡申民再字第24号立案后,于2003年3月15日开庭审理,审判长任秀良组成合议庭,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又过去十多年,至今没有下判。当曲洪余询问这是什么原因时?任秀良说:我们正在做对方的调解工作。的确,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但是,调解必须自愿、合法,不能久调不决,迟来的公正不等于公正,公正不能以牺牲审限(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2017年7月4日下午,当结束采访时,曲洪余对采访人说:“我知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段话,是总书记习近平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这段话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的;检察机关绝不容许有灯下黑。这段话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的。我相信,这些话都能得到落实。如果,穆棱市法院、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司法不公仍涛声依旧,我就死不瞑目了。。。。。。”。(当事人曲洪余自述,检察日报正义网通讯员王久毅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