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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法官应如何审理行政案件_法律放光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放光彩 发布时间:2017-07-04
摘要:刘家海:法官应如何审理行政案件 —— 基于 ( 2016)桂0107行初325号行政判决上诉的思考 【摘要】 小聪明成就不了法治政府,成就不了法治社会,更成就不了法治国家。 行政 诉讼 是 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而不是对原告的审查。 按照原先国务院关

刘家海法官如何审理行政案件

——基于2016)桂0107行初325号行政判决上诉的思考


   【摘要】小聪明成就不了法治政府,成就不了法治社会,更成就不了法治国家。行政诉讼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而不是对原告的审查。按照原先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纲要,要在2014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份考卷没有做好。党的十八大以后给予延期补考,宽限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如今已是2017年下年了,如果继续按照目前被告的这种做法和状况,两年多之后还得交白卷。而在行政部门交白卷的军功章上,也有司法机关的一半功劳

  上诉人刘家海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107行初325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西乡塘区法院(2016)桂0107行初325号行政判决;撤销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该处罚决定书所涉项下违法记录信息。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是一份将小聪明发挥到几近极致的判决书杰作。但是,小聪明成就不了法治政府,成就不了法治社会,更成就不了法治国家。这种小聪明不仅于全面依法治国无益,反而会增加人们对被告行政机关和所涉司法机关的鄙视,从而制造更多销蚀法治进步的负能量。在行政机关缺乏足够原生动力的情况下,法治进步扎扎实实地需要司法机关扎扎实实地遵循《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自觉,需要司法机关扎扎实实地遵守行政诉讼原则和规则的定力,需要司法机关扎扎实实地尊崇司法品质的操守。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此,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全面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因此,这种全面审查是职权性的审查,而不是局限于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个问题进行审查,更不能连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来的问题也不进行审理和处理。一审的小聪明做法从根本上背离了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对被告的审查,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而不是对原告的审查。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诸多规定中,原告在这些年的行政诉讼中一直强调。这是行政诉讼制度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点。这一点,在被誉为中国行政法重要创始人的应松年教授最近发表的《中国行政法的创新之路》中再次得到确认。该文指出:“行政诉讼是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将败诉。所以,行政诉讼实质上是审被告,由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详见《法治政府网》,)

  第三、正是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告的全面审查而不是对原告当事人的审查,因此,就形成了行政诉讼中的“过错不相抵”原则。即原告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行为瑕疵和行为违法性,不能用以抵消被告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既不能因原告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某种违法性而减轻或免除被告对其被诉讼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义务,也不能因原告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某种违法性而减轻或免除司法机关对被诉讼行政行为合法性(违法性)的审查义务,更不能原告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某种违法性证明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否定被诉讼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第四、也是基于行政诉讼是对被告进行审查的特性,对于原告当事人在强迫或错误认知条件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承认和认可,不具有减轻或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的效力或效果,也不具有减轻或免除法院审查义务的效力或效果。即强迫下的自认无效,错误认知下的自认无效。错误认知包括基于自身原因的认知错误,也包括受到诱导和欺骗导致的认知错误。这种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自认包括对行政程序中事实性质的承认、对证据三性的承认、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合法性的承认、对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承认、对行政机关职权合法性的承认以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项的承认等等。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反《交安法》自己擅自地规定和执行不处理完违章就不予办理年检规定的强制和强迫下,原告当事人对被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行为的各种形式的放弃权利的签字和被告及法院基于该签字而推导出来的当事人的“自认”,都应该属于无效的“自认”。

  在一审中,被告以原告主动接受处罚来证明其处罚的合法性,法院也以原告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被告制作了处罚决定书为由论断其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要求被告论证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反而是绕开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论证就去替被告断言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这种思维方向和方法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