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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法官应如何审理行政案件_法律放光彩(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放光彩 发布时间:2017-07-04
摘要:经过与广西交警总队、南宁交警支队、南宁交警二大队反复协调,仍然无法解决 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完结后2016年又被重新记录为违章“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为了2016年的车辆年检,我只得被迫又重复再

  经过与广西交警总队、南宁交警支队、南宁交警二大队反复协调,仍然无法解决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完结后2016年又被重新记录为违章“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为了2016年的车辆年检,我只得被迫又重复再接受一次处罚。在去接受这次重复处罚的时候,我在交警工作人员一张一张地翻看电脑信息图片的过程中,又很特意地查看了本案当时的现场图片,又再一次确认了当时现场确实是圆形红灯。这是第三次确认

  现在,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右转圆形红灯变成了右转箭头灯,让我很吃惊!

  在我所有的所谓违章当中,只有这一次是所谓的闯红灯,所以,不可能存在将这一次违章与别次违章相混淆的条件和情况。如果要说是我眼花将箭头红灯看错成圆形红灯嘛,你说一次看错,可能还可以理解,但是,我带着疑问、带着目的去进行验证性地查看三次,如果说还会看错,这是不可以想象的

  第十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因为不存在违法事实,属于正常行驶,所以,被告以有违法事实为依据的《交安法》第90条、第114条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5条规定对我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更重要的是,在适用程序法方面存在严重的错误,导致其在处罚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处罚的情形(不是事实)不适用简易程序。偏偏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导致其严重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立法解释,只有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才能由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本案的情形属于混合处罚、较重处罚、非当场处罚,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全国人大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还在《总则》的第3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些立法规定和立法解释说明:

  第一、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程序,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外没有其他的处罚程序。所以,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程序。这是明确的。

  第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只能是《行政处罚法》本法”规定的程序,而不能是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情形属于混合处罚、较重处罚、非当场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的条件,因此,被告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1、本案情形为罚款200元记6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单纯警告或罚款处罚。根据《交安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的规定,记分具有累计、加重、叠加生成处罚的性质。当记分达到一定值时即要被扣留驾驶证并强制进行为期七天的学习考试。

  扣留驾驶证属于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这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这种很重的处罚并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的从重、加重处罚之类的规定所产生或允许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只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

  比如一旦在一个积分周期内闯红灯两次,除了要被处以两次罚款200元共计400元以外,因为两次扣6分达到累计12分,就要额外生成一个扣留驾驶证并强制进行为期七天学习后进行考试的处罚。对于有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的驾驶员来说,这个扣证的处罚远比罚款400元要重得多,而七天学习后考试合格才发还驾驶证相当于对驾驶资格的继续或重新许可(因为扣证期间相当于驾驶资格的中止,学习考试不合格则有可能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很重的处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这是在《交安法》原有适用的各种处罚之外,通过记分的累加叠加之后又新产生多出来的一种额外的很重的处罚。因此,罚款并记分这种处罚方式是包含有不止一种行政处罚的混合处罚的性质。这种混合处罚不符合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单纯警告或罚款处罚所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条件。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