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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的初浅思考_光荣(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shamolieren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显著区别在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没有直接或明确的被侵害人,不容易获得案件线索,公民具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害怕得罪人或被报复心里,不愿意主动举报。为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显著区别在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没有直接或明确的被侵害人,不容易获得案件线索,公民具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害怕得罪人或被报复心里,不愿意主动举报。为切实解决“重许可轻监管”的现状,或者“看得见无权管,有权管看不见”的行政执法“盲管”现状,可以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权“下放”给乡镇或街道,由乡镇或街道行使行政监管权力,并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将现有的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和资源全部下放到乡镇或街道,以强化行政监管效果。另外,还可以将监管执法和基础性的行政处罚相结合,有机整合基层监管和处罚权力及资源,将下沉的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下放”给属地乡镇或街道。这样,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受理调查取证,对应当给予轻微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呈报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给予处罚,或者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大队,继续调查处理。在其它职能部门未撤销或合并之前,巡查监管业务指导,仍然由职能部门负责,撤销或合并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办案业务指导,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       分别集中行政监管与处罚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监管执法、行政处罚执法与行政许可执法不同,行政许可执法主要在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行政许可部门处于被动性位置,一般是“坐窗式”工作模式。而行政监管执法和行政处罚执法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处于主动位置,积极巡查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深入或者嵌入”式工作模式,不宜采用完全集中与整合方式。应根据不同行政执法权实际情况,有机集中整合与适当分离相结合,合理配置人力及资源,既形成执法合理,又形成执法制约与平衡。从现有的基层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来看,可以按以下几种类型来进行集中与整合。

    1、规划建设及资源保护类

    这也是当前行政执法集中整合的重要方面和焦点。可以将现有的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水务、园林、农业、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管和处罚权力和职能相对集中整合。

    2、市场经营及卫生类

   这一类中有些执法需要专业的知识、技术和设备。可以将工商、食药监、卫生、计生、文化、商务、金融监管等涉及生产、流通、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现有职能部门权力与职责集中整合。

    3、交通类

   这一类主要涉及交通秩序。可以将交通、公安(交通职能)、航务等涉及交通的职能部门权力与职责集中整合。

    (三)完善行政执法权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整合后,需要进一步完善衔接与协调机制。

1、资源与信息共享互通

基层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以有利于执法资源和信息共享互通。一方面,行政许可与登记备案的相应信息资料,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自动查询使用。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应及时移送通报行政许可部门,及时取消或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证照等。

2、        行政执法争议

主要是行政监管和处罚中出现的争议较多。例如:职责权限,案件移送,处罚裁量等执法争议。对于执法机关内部发生的执法争议,由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执法规范指导监督机构(法制或法规科)负责审核裁决。发生在部门之间或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争议由区县政府执法规范指导监督机构(法制办、室)负责审核裁决。

(四)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后原有职能部门的的职责与归属

    人们自然关心的是,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改革后,原有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归属问题。的确,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顺利开展,原有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能将发生质的变化,不再具有对外的行政权能,可以根据经济和建设发展情况,予以整合,成为内设的行政发展规划机构,或者对内对外的事业单位。例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等部门可以整合为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办公室(局、处),卫生、防疫等部门则可以演变卫生防疫发展部门或单位,教育、文化等则演变为文化教育发展部门或单位,等等。还有一些如检验、检测、公证机构等,则可以独立为事业性、企业性社会机构或单位。

责任编辑:shamolie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