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第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再审案件一般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因此,撤销基层法院审监庭,由原审法院审委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办理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既能够解决审监法官的案源不足和资源闲置问题,又有利于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至于某个再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具体组成,建议由院长指定。 方案四是对方案三的进一步完善,其可以有效解决方案三可能面临的“一些法院的原审业务庭室法官人数较少,可能不足以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问题”和“原审判庭有关人员先入为主和主观上有错故意不纠的问题”。而且,由于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由院长、庭长担任,将所有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可考虑进一步扩充至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别程序异议之诉)均交由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办理,可以改变当前院长、庭长普遍不办案或者只象征性地办简单案件的现象,充分发挥审委会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指导审判实践的应有作用。当然,方案四在实践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争议,比如,部分再审案件在原审时可能就已经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时若再由部分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进行审判,是否违反回避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 五、撤销基层法院审监庭,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内一至二家基层法院集中审理本辖区内再审案件 此方案建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内一至二家基层法院集中审理本辖区内再审案件,其他基层法院审监庭予以撤销。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指定集中再审管辖法院进定再审。 此方案具有以下四点优势:一是可以有效缓解基层法院审监庭案源不足和资源闲置问题;二是可以统一本辖区内再审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再审质量;三是实践中,相当多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已然对原审法院整体失去信任,他们迫切希望原审法院能在再审中回避,另换一家法院来审理。此方案可以满足当事人这一诉求。四是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要求再审案件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定案,而部分再审案件在原审时可能就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法理上讲,同一家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两次或多次对同一起案件行使决定权已然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因为一些审委会委员可能会在后次讨论中产生先入为主甚至主观上有错故意不纠的问题。而本方案可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当然,方案五也是有弊端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其一,从案源角度考虑,由于一些中级法院辖区内再审案件总量偏少,即使仅仅保留两家甚至一家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再审案件,仍然会面临案源不足问题。比如,前述Z市13家基层法院2014年审结的再审案件总量仅155件;包头市9家基层法院2013年审结的再审案件总量仅3件;青海省三级法院2011年仅审结再审案件141件,平均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共8家中院)每年仅审结18件再审案件。其二,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由于再审案件普遍较为疑难、复杂且容易引发信访问题,因此届时估计大多数基层法院都会极力避免成为再审集中管辖法院。其三,再审案件集中管辖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对那些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来讲尤其如此。 六、撤销基层法院审监庭,再审案件一律提级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不再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律向上一级法院即中级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方案六可以说是基层法院审监庭改革的终极解决方案,其具有方案五的所有优势,同时又可以有效避免方案五的一些弊端。一旦方案六得以实施,则保守估计可以分流约10000名基层法院审监庭干警(含审监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至其他审判业务庭,并每年至少处理50万起案件。当然,方案六也并不是完美无暇:其一,对相当多的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来讲,由于辖区再审案件数量较少,即使将基层法院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对中级法院审监庭来讲还是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案源不足和审判资源闲置问题;其二,方案三中笔者指出的审判监督庭的一系列与生俱来的痼疾在中级法院审监庭仍将继续存在。其三,基层法院再审案件提级至中级法院管辖后可能会增加一些当事人的讼累。 综合分析上述六种方案,笔者认为,方案四和方案六解决问题相对比较彻底,且其释放的改革红利要远远大于其改革成本,均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审监庭问题的较优方案。方案四和方案六比较的话,方案六又要更胜一筹,因为其解决问题更为彻底。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员额制改革顺利完成后,各级法院的法官数量都将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届时维持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办案数量和办案效率的均衡性,确保“好钢都用在刀刃上”,就会显得更为必要。从这个意义讲,解决目前基层法院审监庭普遍面临的审判资源闲置问题,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1)肖少珍:《基层法院审监庭宜审理五类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6日,第8版。 (2)海南高院课题组:《完善撤销之诉防止虚假诉讼——海南省高级法院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0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