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滨湖法院出庭不是第一次了,掐指算算,被管辖少说也有6年,虽然每次的进门安检,多多少少总有些不愉快,也吐槽了不止一两次,但终还没有挑战到我尊严的底线。今天明显不对了,我有生以来,没受过如此屈辱。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2点25分,我和神律师从单位出发,坐公交59路到滨湖区老年服务中心,然后步行到滨湖法院。快到法院大门的时候,发现原在重新装修的东门已经开放,看来是新门启用了。但奇怪的是,我原以为,既然重新装修,肯定比原来先进,实用,为什么门口聚集了一大堆的人呢?而且队伍从门口的骑楼下一直排到外面,此时还下着雨。本来一点半的庭,此时离开庭还有十几分钟,按这样的队伍和安检的速度肯定是要迟到了。我就让神律师先一步进去,我则老老实实排在队伍后面。 排队的时候,我问了一位法院传达室的门卫,到底是天天如此,还是今天偶然。门卫师傅告诉我,人么稍微多一点是一个原因,其次今天有刑庭,十几个被告人,安检严一点也是原因。好吧,算我运气不好,我一定争取以后多修人品。 安检的速度奇慢,2分钟都检不好一个人。轮到我的时候,我已经算自觉的了,提前身份证准备好,除了衣服,可以说是净身。但是法警先是要求我手机、钥匙从包里拿出来,我就从包里把手机和放钥匙的小包拿了出来,这时候法警就既不征求我意见也未经过我同意,拉开钥匙包的拉链,把我的钥匙一个一个一共三串掏了出来,与手机、身份证一起放在一个小盘子里。 做完以上这些,我就净身过安检门。过门不出意料,一点声音也没有。我还以为安检过关了。哪里知道,两个女法警立即拦住我,其中一个拿了手持探测器,让我接受她的检查。我马上表示了异议:“我不是没声音吗?怎么还要查”,法警回答我“都要查”。之后就让我两只手臂上举,探测器开始刷我全身,从上到下,这还不够,女警一边刷还一边手摸我咯吱窝和前胸,当时我就非常厌恶,脸上表情肯定非常不好看,但是如果到此时结束的话,我的屈辱感可能也就戛然而止了。哪里想到,还远远不够,法警让我转身,继而又是一通刷和一通摸,我当时就发火了,具体说的什么,我已经不记得,但一定没有沉默。上下前后摸完以后,我已经准备拿包走人了,这个时候,女警又让我脱鞋。我说怎么还要脱鞋?我坐过N次国际航班,也没有被如此安检过,进一个法院,而且我是依法履职,竟然得不到起码的尊重相反还像罪犯一样被羞辱!简直是忍无可忍!我对法警说:我在全市其他法院出庭,都从来没有享受过这样的奇耻大辱,法警回答我:每一个法院的安检标准不一样。以后一直就是这样了。 这么说来,市上最严安检完全是是滨湖法院自家搞的一套?! 到了法庭,时间远远过了开庭时间,这个时候原告和第三人本人都还没到。书记员和一个陪审员到了。第一被告也悉数到了。他们今天在滨湖连开四个庭。上午被摸了一遍,下午又被摸一遍,锡山局的钱局长,也愤怒地表示,按他以前的脾气,肯定不出庭了直接走人。而作为一个男人,被女人反反复复地摸上摸下,钱先生也是极为愤慨。 事情的经过大致如此,心情是肯定坏了,我也希望我们的大领导可以抽空出个庭,感受一下被法院女警摸上摸下的感觉。下面聊法律。 关于法院安检,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很显然,这都根本算不上一个法律,但是中国的法源的乱象在此不表,就当它是个可以依的法。这个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好,我们来理解这条规则。从第一、第二两项结合起来理解,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只需要接受查验证件和登记,本人,依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不是属于履行职务的人员?请滨湖法院回答我!如果不是,那我下回不来,你算不算我单位负责人缺席?我既依法履行职务又不被当履职对待,请问滨湖法院,你对我的人身限制权力是谁赋予的? 再学法。规则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一)略……;(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规则是不是很明确?只有过门检查报警的,才需要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也就是说,就算不当我是履行职务,女警在我无声地经过安检门之后,也没有权力拦下我,逼迫我接受人工安检。这是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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