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是证据原则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证据规则都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实践办案的有力指引。从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发展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完善速度较快,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开始,到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在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初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阶段、程序、证明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会排、不敢排、不愿排”的问题,限制了这一重要规则应有作用的发挥。4月18日《规定》的审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得以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来说,无疑是注入了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其体系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中明确规定、已经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但由于缺少证据方面的专门法典,现有的多数规则在精细化、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一定欠缺,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属于前者,从该规则的确立和完善路径中可以看出,体系化、规范化应当成为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新方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不仅丰富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也为其他的证据规则确立了可供借鉴的发展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