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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三轮车酿人命大祸 司法鉴定助受害者获赔26万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02
摘要:姚某从唐某处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姚某驾驶该车载妻子王某行驶至当地公墓附近,车辆失控突然侧翻,事故造成姚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姚某及家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销售者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3万元。事故发生后,当地
姚某从唐某处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姚某驾驶该车载妻子王某行驶至当地公墓附近,车辆失控突然侧翻,事故造成姚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姚某及家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销售者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3万元。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刹车线固定架断裂原因进行物证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刹车线固定架焊接不合理且存在焊接未熔合现象,该物证特征与其断裂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左后轮为驱动轮,该结构容易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跑偏现象并影响车辆的行驶稳定性。车辆刹车线固定架焊接不合理且存在焊接未熔合现象,该物证特征与其断裂存在因果关系。可见,车辆本身存在危险,而该危险完全可以通过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予以避免,可视为不合理危险。该缺陷导致了该固定板焊接部位开裂进而导致车辆制动性能失效,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唐某是三轮车整车的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对此承担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涉案电动三轮车无生产厂家、无检验合格证等,但其仍然购买该"三无"产品并上路行驶,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再者,本起事故中车辆侧翻与驾驶者的经验、技术、处理情况的能力及车辆质量均有关系。综上,本起事故由多种原因构成,产品缺陷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法院酌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总损失80%的赔偿责任。车辆缺陷是生产者造成,唐某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车业经营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唐某、车业经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某及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万元。二、驳回姚某及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