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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_fazhi123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 ——兼评《 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公号“法务之家”推了一篇《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的文章。看后,不得不欣赏作者作为副院长的那份“自信”。那么,自信和局限究竟相通在哪里呢?我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文中“调

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兼评《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公号“法务之家”推了一篇《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的文章。看后,不得不欣赏作者作为副院长的那份“自信”。那么,自信和局限究竟相通在哪里呢?我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文中“调整心态”部份指出:

  (一)“领导职务,只是人生工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论这个职务有何等光芒,终有谢幕之时,如果把它看成只是迟早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这是很有深度的一段话。我想套改几个字:

  员额法官,只是人生工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论这个员额有何等光芒,终有谢幕之时,如果把它看成只是迟早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真的不是问题了?请问这位副院长愿意现在退出员额吗?既然是迟早的事儿,既然终有谢幕之时,现在退出又有何妨?既然员额也不过是这么回事,这些院长们还入什么额?看来,作者本人也并没有调整好心态。对人说教的“自信”和固守自身利益的局限就是这么相通的。

   (二)“权力是组织授予的,人民给予的,那么,现在组织收回授予,人民希望还权于民,这是顺理成章之事,……”

 这是很有“政治本色”的一段话。不过,组织收回什么了?“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就是剥夺先前赋予你的权力了吗?你现在既是员额法官又是行政副院长,既便没有研究案件和审批文书那点事儿,组织给你的权力还是何其充分!你竟然将这点儿破事儿上升到“组织收回授予”和“还权于民”的高度。假如你真得没有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你应该想到司法公正是必须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是几个破院长的那点破权力。司法改革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别拿研究个案和签批文书当回事,这才是一个正常心态。看来这种拔高说教的自信其局限仍然是需要调整的利己心态。

   如果我是“组织”,绝对不会仅仅收回这点儿破事:你喜欢业务,就入额去办案。当然,必给你审判独立的极佳平台;不喜欢就别混充业务专家老老实实做你的副院长,当然岗位职能会有些许调整以完成审判独立平台的搭建。既想成为审判独立的员额法官,还想研究别人承办的案件签批人家的文书,总希望自己手中的权力满满,难道这是一种正常心态吗?

   二、文中“拓展思路”部份指出:

   (一)“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为五大板块,即:诉讼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审判中心,执行中心,这种分工,具有现代理念”

   我很想知道“现代理念”是不是就是“五个中心”?如果将“后勤管理中心”和“审判管理中心”合并成立“后管中心”,那么,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成四大板块。请问“四个中心”是否符合“现代理念”。如果再将审判中心和执行中心合并,成立“审执中心”。那么,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成三大板块。请问“三个中心”是否符合“现代理念”?

   摆弄点花样儿就叫“现代理念”?在副院长可以兼任员额法官,至今审判和行政不能分工的法院,根本没有“现代理念”!

   还有,“遇到问题就找专家会诊,提建设性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也不可能是司法审判的“现代理念”!

   最后,“有超前意识,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调研,破解难题,指导审判以及维护裁判结果的统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均不是基层法院副院长的正确职能定位,乃至不是基层法院审委会的职能定位。这些统统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三、文中“精审难案”部份指出:

   “副院长不宜与一般员额法官轮流分案,而应选择性审案,不宜定案件任务”。

   这本来应当属于“改革创新”上的自信,但是怎么就成了“局限”呢?

   如果副院长特别分案并且不定办案任务:第一、我们无法对员额法官进行统一的业绩考评。没有审判业绩为根据,下一步员额法官的绩效和各种奖励怎么进行?是不是只要是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就是更为优秀的员额法官,就得将各种精神和物质的利益统于一身?从而,让法官们再次看到当领导就是好——进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心求官不求办案。那么,员额制改革所谓的让院庭长办案的初衷是不是至此已经了无踪影?其次,不随机分案,实质就是对工作挑三捡四。如果你这个员额法官对承办的案件挑三捡四,别的员额法官也想挑一挑怎么办?大家都挑案子,最后案件还怎么承办?第三、既然开了选案的权力,自然可以以选案为手段行司法腐败之实质。谁知道你挑的案件是不是关系案?第四、你想专办疑难案件,如果年青法官也想怎么办?尽管你可以认为自己办案经验丰富,但是“后生可畏”,不能一概否定年青法官挑战疑难案件的能力。而且,“能力”是提炼出来的,你作为副院长不放心非领导职务的法官办理疑难案件,他们怎么成长?注意你并不是在他们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而是根本不给他们挑战困难的机会。在你心目中,只有副院长才有资格承办疑难复杂案件,这是何等荒谬,何其缺少“现代理念”的副院长啊!

   在文章的第二自然段,作者引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并且指出,“在只有副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中,他是当然的审判长”。《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