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报道,甘肃省兰州新区法院2016年被高院确定为全省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后,在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内设机构、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达到了基层法院不设庭室、不设庭长、不设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运行模式。 一、新区法院的具体做法 1、机构设置不设庭长。新区法院取消原来庭室设置,只设立立案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民事审判团队、执行法警团队及除审判以外的事务性工作部门司法政务处、审判事务处。 审判业务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审理、裁判、签发法律文书;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签发法律文书。 2、案件研究不设审判委员会。探索创立了法官会议制度,分为全体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全体法官会议主要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等;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法官会议制度不拥有决策权。针对疑难案件的会议讨论情况仅供法官参考,是否采纳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 3、机构设置不设庭室。打破庭室的界限,每个法官根据个人专长分配到相应审判团队,可以根据需要在各个团队之间合理流动。审判团队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办案各个环节由法官自主决定。院长、团队负责人不再过问非本人主审的案件。案件经立案登记后,由案件管理系统随机分配至法官个人,减少了管理层级和行政审批流程。 与兰州新区法院改革做法不同的是目前司法改革中,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是保留各个业务庭庭长、专审委委员职务,而且明文规定他们在办案考核目标大幅度少于一般法官,如有的法院规定,审委会委员办案数为一般法官的30%,庭长为一般办案法官的50%,理由是他们还要担负行政管理职能。 更有法院规定,法官签发判决的,还要交给庭、院长核稿。有法官戏言,改革前,法律文书领导起码签个字,给判决背书一下;改革后,名义上是法官签字发法律文书,但领导不核稿不准发,还不签字,将来出了问题,谁能说得清? 此外,有的法院还在沿用庭院长分案制,由领导决定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很难想象,领导靠自觉约束会将疑难上访案件分给自己。 三、改革不彻底容易导致混乱 2015年9月中旬,中央通过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摆脱了法官工资参考公务员级别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工资制度。本次司法改革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待遇和重新评定后的法官等级挂钩,取消了以往按照公务员职级工资发放标准。改革后,法官只存在法官等级的差别,而无以前带有官员等级的区别,如副厅级法官与科员级法官,目的是通过改革实现法官身份上的平等。 但改革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保留庭室委法官领导,领导法官办案数额优惠,领导法官掌管案件分配、领导法官管理行政事务,甚至领导法官变相审核法律文书的现象,不得不说是法官、法院仍存在行政化管理的体现。 这些行政化管理的存在,不仅违背了改革的初衷,而且容易产生法官内部的职能不清、管理混乱、办案攀比、责任推诿,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 四、扁平化法院管理模式值得推广 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确立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质就是建立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审判权去行政化、法院管理去行政化”的审判运行模式。 新区法院将所有法官放在统一平等的审判岗位上,彻底贯彻了司法改革精神,体现了司法审判权平等性,有利于发挥法官审判主体地位,有利于法官队伍的工作开展,有利于法官队伍的责任明确,有利于法官队伍的公平考核,有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有序。 实践一年结果看,据该院院长介绍,“新区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后微调,微调后趋于完善,目前已经逐步建立了设置较为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此做法值得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