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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法院人员流失的八大因素及彻底解决人员流失问题的改革建议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28期 | 造成法院人员流失的八大因素及彻底解决人员流失问题的改革建议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法院人员流失的原因分析(一)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28期 | 造成法院人员流失的八大因素及彻底解决人员流失问题的改革建议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法院人员流失的原因分析(一)法院人员招录各自为战,形成严重资源内耗。这是导致当前法院人员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但却鲜有人提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法院系统人员统一招录平台,各级法院招录人员要么通过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要么通过当地市县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地方考试(一般只能招录事业编制人员),要么自行组织选调考试。由此导致各法院之间互挖“墙角”,各自为战,资源严重内耗。今天发达地区的B法院从欠发达地区A法院挖走一名法官,明天一线城市C法院从三线城市B法院挖走一名人才,后天上级D法院又从C法院挖走一名业务骨干,折腾几个来回之后才发现,虽然招录考试年年举行,但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总数量几乎没有增长。因此,解决法院人员流失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立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统一招录平台,解决当前法院人员招录的“窝里斗”问题。(二)当前的人才流动政策过于宽松。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就通过遴选或招录考试到其他法院或有关党政机关工作的非常普遍。笔者的许多在机关工作的同学和同事,只要有上级机关组织的遴选或选调考试就必定报名参加。究其原因,并不是对当前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有多么不满意,而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毕竟上级机关的工资福利待遇更高、发展前景更好。据笔者观察,法院系统很多人员都是这样流失的。笔者认为,“人往高处走”是人性的正常反应,无所谓对错,但公务员的流动政策过于宽松也会带来诸多弊端,建议予以适当规制。(三)法院工作压力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纷纷涌入法院,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律关系渐趋复杂,导致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分配也不均衡,虽然法官总量并不少,但是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很少亲自开庭审理案件,再除去那些在研究室、审管办、立案庭、办公室等后勤辅助部门工作的法官,实际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少得可怜。可以说,目前法院系统的主要办案压力都压在年轻法官身上。面对复杂的案件、超量的审判任务和部分当事人的纠缠,使得法官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一线法官们经常是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撰写法律文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不少法官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严重影响了法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四)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提出的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到,法官办案中经常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各方面的干扰,很多时候法官对案件处理根本没有决定权,但法官最终却要对裁判结果负责。权力和责任不统一使得一些法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经常在丰满理想和骨感现实之间痛苦徘徊;另一方面,当前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比如,许多地方由于书记员不足,无法为法官配备书记员等基本的司法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对书记员没有任何惩戒权限,导致一些青年法官根本指挥不动年长书记员,以至于事事都要亲历亲为;一些案件当事人不尊重法官,侮辱、谩骂、甚至殴打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畸形的信访制度、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使法官背负沉重的枷锁,导致一些法官丧失了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五)法院经济和政治待遇低。与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微薄的工资。由于法院系统的工资福利待遇一直与党政系统的行政职级挂钩,而在许多地方,法院和法官处于“边缘地带”,法院的职级待遇远远低于党政系统各部门。同时,在法院内部,提升行政职级待遇和业务能力也没有太大关系,需要看行政职务和论资排辈,因此年轻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是难上加难。基层法官在35岁之前想解决副科非常困难,许多法官到退休时仍然是科员。法院系统虽然有法官津贴,但只有100多元,显得杯水车薪。法官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不仅极大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让一些人产生离开法院系统的念头。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和检察院职级待遇解决比法院快,发展前景比较好,已成为法院流失人员的主要目地的。(六)法官与律师的收入差距过大。目前,法院系统人才流失问题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是最严重、最突出的。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与法官相差不大甚至还不如法官(法官有法官津贴),为什么法官流失问题要严重得多呢?这除了前文所述的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因素外,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法官与律师,尤其是与优秀律师的收入差距过大,从而导致法官向律师行业流动。法官和律师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者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互通性,一些法官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历和人脉之后,便转行去做律师,工作既自由又轻松,挣钱却比当法官要多若干倍。因此,实践中资深法官辞职去做律师的不在少数。如果不尽快大幅提高法官的待遇,相信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法官转行去做律师。(七)部分人员因编制问题无法解决而流失。各级法院系统都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员因不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在任职资格、职务晋升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实践中,很多事业编制人员都在工作之余积极备战公务员考试以求早日解决身份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通过公务员考试并离开所在法院。(八)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影响。2014年以来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改变了法院系统一些中青年干警的职业规划和发展预期,进一步加剧了法院系统的人员离职潮。比如,2015年截至一季度末,作为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的上海法院系统已有50人选择离开,其中包含18名法官,一个季度的离职人数已近去年一半。[1]二、解决法院人员流失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解决法官系统人员流失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如下改革:一是尽快建立统一的法院人员招录平台,解决法院系统内部人员过度流动问题。允许法院人员在系统内部适当流动有利于激发队伍活力,但应当把握好限度,否则就会造成资源内耗。笔者建议,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根据司法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通过人员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工作,未被分配的合格者可以选择作律师。建立全国统一的选拔性司法助理官考试制度,根据司法助理官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通过人员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工作,未被分配的合格者可以选择作律师助理。建立全国或者各省统一的法官遴选考试和检察官遴选考试,作为上级法院检察院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遴选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平台。建议建立全国或者各省统一的司法警察招录考试制度(法院、检察院系统可以考虑联合招考),从部队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大学毕业生中统一招录法警。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速录员招录考试(法院、检察院系统可以考虑联合招考),在大中专院校设置速录师专业,从取得初级以上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速录师。以上各项考试制度全部建立后,法院优秀人才原则上应当通过各种遴选考试向上一级法院流动,同级别法院之间不应当再设置流动渠道。二是全面落实新录用公务员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制度,限制法院年轻工作人员向上级法院和其他党政机关的过度流动。对此,本连载第26期推送已作详尽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三是改革法院工作人员薪资制度,适度提升薪资标准。首先是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职级待遇完全脱钩,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并根据岗位特点为各类别工作人员分别建立与工资福利待遇相挂钩的职务等级制度;其次是实行高薪养廉,大幅提升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适度压缩各地区法官之间的薪资差距。关于法官的薪资标准如何确定才合理,目前众说纷纭。笔者在此提出两种方案:一是法官工资水平设定为同地区同资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1.5至2倍;二是法官的年薪略高于其所在地区律师行业年平均收入水平。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因为法官和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相互流动。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普遍高于律师,如果法官的薪酬水平反而远低于律师,势必会造成部分法官因薪酬原因向律师行业流动,影响法官队伍的整体稳定。另外,解决法院人员流失问题还需要如下配套改革措施: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保证审判权由法官独立行使;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法官之间办案工作量大体均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以上问题,后面相关章节将进行专门论述,在此不再展开。[1]邹坚贞:《法官离职为哪般》,载《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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