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终结“留有余地”的判决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时评 要彻底终结“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6-10-12 01:04:18 法治周末 吴情树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吴情
法治时评 要彻底终结“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6-10-12 01:04:18 法治周末 吴情树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吴情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而从个案也可以看出这一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湘潭大学“情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湘潭大学“情杀案”,2003年案发后的11年间,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判,对曾爱云作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对陈华章作出了有罪判决。毋庸置疑,此案是一起让人“两难”的疑难案件,历经多年却难以判断真凶。在此现实背景下,当地法院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因证据不足认定曾爱云无罪,又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对陈华章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当地法院尊重法律,坚守法治精神的应有担当。 法院就是通过庭审,为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公平的竞技平台,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断,其裁断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既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但也可能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完全一致。 法院在作出裁断之前,对于各项证据必须进行综合判断,排除证据的合理怀疑,并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如果对于其中的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引导公诉,公诉引导侦查,侦查人员是法庭的仆人,侦查工作必须围绕庭审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进行,其所侦查所获得所有材料,必须经过法庭的举证和质证的检验,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就凸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意义,也树立了法院的最终权威。 《意见》再次强调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合法性,以杜绝刑事逼供的发生。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具备全面性,也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侦查机关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为了能够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要求他们在证据的收集上必须做到全面。 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立场,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有瑕疵的物证、书证则采取补正和解释的立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为了保障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意见》再次重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给予什么处罚的工作都是要通过庭审实现。因此,要保障庭审的实质化,就必须推动刑事诉讼从笔录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让所有的证据都能够经得起法庭控辩双方的检验。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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