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

来源: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兼评《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公号“法务之家”推了一篇《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①]的文章。看后,不得不欣赏作者作为副院长的那份“自信”。那么,自信和局限究竟相通在哪里呢?我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文中“调整
从小处拿捏改革的大矛盾——兼评《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公号“法务之家”推了一篇《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①]的文章。看后,不得不欣赏作者作为副院长的那份“自信”。那么,自信和局限究竟相通在哪里呢?我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文中“调整心态”部份指出: (一)“领导职务,只是人生工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论这个职务有何等光芒,终有谢幕之时,如果把它看成只是迟早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这是很有深度的一段话。我想套改几个字: 员额法官,只是人生工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论这个员额有何等光芒,终有谢幕之时,如果把它看成只是迟早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真的不是问题了?请问这位副院长愿意现在退出员额吗?既然是迟早的事儿,既然终有谢幕之时,现在退出又有何妨?既然员额也不过是这么回事,这些院长们还入什么额?看来,作者本人也并没有调整好心态。对人说教的“自信”和固守自身利益的局限就是这么相通的。 (二)“权力是组织授予的,人民给予的,那么,现在组织收回授予,人民希望还权于民,这是顺理成章之事,……” 这是很有“政治本色”的一段话。不过,组织收回什么了?“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就是剥夺先前赋予你的权力了吗?你现在既是员额法官又是行政副院长,既便没有研究案件和审批文书那点事儿,组织给你的权力还是何其充分!你竟然将这点儿破事儿上升到“组织收回授予”和“还权于民”的高度。假如你真得没有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你应该想到司法公正是必须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是几个破院长的那点破权力。司法改革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别拿研究个案和签批文书当回事,这才是一个正常心态。看来这种拔高说教的自信其局限仍然是需要调整的利己心态。 如果我是“组织”,绝对不会仅仅收回这点儿破事:你喜欢业务,就入额去办案。当然,必给你审判独立的极佳平台;不喜欢就别混充业务专家老老实实做你的副院长,当然岗位职能会有些许调整以完成审判独立平台的搭建。既想成为审判独立的员额法官,还想研究别人承办的案件签批人家的文书,总希望自己手中的权力满满,难道这是一种正常心态吗? 二、文中“拓展思路”部份指出: (一)“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为五大板块,即:诉讼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审判中心,执行中心,这种分工,具有现代理念”。 我很想知道“现代理念”是不是就是“五个中心”?如果将“后勤管理中心”和“审判管理中心”合并成立“后管中心”,那么,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成四大板块。请问“四个中心”是否符合“现代理念”。如果再将审判中心和执行中心合并,成立“审执中心”。那么,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成三大板块。请问“三个中心”是否符合“现代理念”? 摆弄点花样儿就叫“现代理念”?在副院长可以兼任员额法官,至今审判和行政不能分工的法院,根本没有“现代理念”! 还有,“遇到问题就找专家会诊,提建设性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也不可能是司法审判的“现代理念”! 最后,“有超前意识,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调研,破解难题,指导审判以及维护裁判结果的统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均不是基层法院副院长的正确职能定位,乃至不是基层法院审委会的职能定位。这些统统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三、文中“精审难案”部份指出: “副院长不宜与一般员额法官轮流分案,而应选择性审案,不宜定案件任务”。 这本来应当属于“改革创新”上的自信,但是怎么就成了“局限”呢? 如果副院长特别分案并且不定办案任务:第一、我们无法对员额法官进行统一的业绩考评。没有审判业绩为根据,下一步员额法官的绩效和各种奖励怎么进行?是不是只要是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就是更为优秀的员额法官,就得将各种精神和物质的利益统于一身?从而,让法官们再次看到当领导就是好——进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心求官不求办案。那么,员额制改革所谓的让院庭长办案的初衷是不是至此已经了无踪影?其次,不随机分案,实质就是对工作挑三捡四。如果你这个员额法官对承办的案件挑三捡四,别的员额法官也想挑一挑怎么办?大家都挑案子,最后案件还怎么承办?第三、既然开了选案的权力,自然可以以选案为手段行司法腐败之实质。谁知道你挑的案件是不是关系案?第四、你想专办疑难案件,如果年青法官也想怎么办?尽管你可以认为自己办案经验丰富,但是“后生可畏”,不能一概否定年青法官挑战疑难案件的能力。而且,“能力”是提炼出来的,你作为副院长不放心非领导职务的法官办理疑难案件,他们怎么成长?注意你并不是在他们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而是根本不给他们挑战困难的机会。在你心目中,只有副院长才有资格承办疑难复杂案件,这是何等荒谬,何其缺少“现代理念”的副院长啊! 在文章的第二自然段,作者引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并且指出,“在只有副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中,他是当然的审判长”。《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可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如果院庭长参加审判,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副院长并非院长,副院长参加审判仍然需要院长指定审判长,并且并没有法律规定只副院长参加审判必须由其担任审判长。想必作者也是“审判经验丰富”,“经多年历练而成为副院长”,但是竟然认为副院长参加审判必是审判长。可见,经验也并非总是靠谱。年青法官的文字里很少出这样的问题,在复杂疑难案件里,他们对法律规定本身拿捏的细致程度一般不逊于他们的领导。所以,副院长这样的员额法官专办复杂疑难案件等特殊案件其实很有问题。 然则,副院长一般均是审委会委员。如果其不是员额法官,上述案件(即再审、重审、上级交办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直接由审委会或审委会指定委员组成合议庭承办,更是一种繁简分流符合司法规律的事情。笔者之主张与该作者主张之不同之处,还请读君自己体会吧。 所以,副院长这样的员额法官“精审难案”的自信也是满满的局限。 四、文中“注重监管”部份指出: “以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而放松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那只会使自由主义泛滥,走向西方的三权分立,而脱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自信”的抛出如此创新的文字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其中的“局限”也不得不说。 (一)不要说“放松”,就是完全没有院庭长的“监督”,也顶多出几个不争气的法官——注意是“几个”,绝对不会“自由主义泛滥”,更不会走向“西方的三权分立”。因为,根本拿掉院庭长的监管,不过是让法官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判案。因为,法官在没有院庭长监管的情况下,也有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本状态,故不可能自由主义泛滥。我们当然不能认为诸多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法官都是因为院庭长的监管使然。相反,很多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案件可能体现的恰恰是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侵犯。 (二)副院长既要“注重监管”又要“精审难案”。这是既做监督者又做被监督者。当他自身作为员额法官承办案件时,他注重之监管能否让我们放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因此,司改后,入额的副院长“注重监管”也是很有问题。 综上,无论是心态还是思路,无论是精审难案还是注重监管,从基层法院一个副院长的细小样本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整个宏观改革的得失和不足。 副院长入额在我看来不过是副院长利益的“最大化”。副院长失去行政职务或者不能入额都是一种损失。为什么不能让副院长既做院长又做员额法官,这不是两全齐美吗?在该文作者这样的副院长看来,当然可以。然则,本文已经分析,实质上这只能让解决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的努力付诸东流。 那么,该文作者所表述的比如入额副院长特别分案,精审难案,注重监管,都不过是副院长利益的维护和固化。 反过来,随机分案,取消监管,实现所有员额法官的平等化,也不过是非领导职务员额法官利益的维护和巩固。 这种此消彼长的利益关系,尤其需要“改革者”精确分析,认真把握。究竟这种利益应当如何理性调整,就是一个改革的设计水平。我们无论是有意捍卫领导职务法官的利益还是捍卫非领导职务法官的利益,无论站在哪一边,都是狭隘自私短视的改革思维。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选边站队的必要,断然不会有立场问题。我们只需要考虑利益如何调整更为需要,更符合司法公正和司法事业长足发展的要求。 所以,表面看我之此文与该作者及其文“过不去”,其实笔者与该文作者素不相识,也不在一个单位,所述不过是此轮司改的基本矛盾,它具有普遍性。在笔者看来,既做副院长又做员额法官,并且探讨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的问题一文不值。因为,它已经回避和根本绕开了此轮司法改革的基本问题。 [①]网址,http://www.law114.com.cn/redian_x.php?id=6997&l=2&pid=5,2017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上一篇:催债行为的合理边界与法律规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