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如果院庭长参加审判,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副院长并非院长,副院长参加审判仍然需要院长指定审判长,并且并没有法律规定只副院长参加审判必须由其担任审判长。想必作者也是“审判经验丰富”,“经多年历练而成为副院长”,但是竟然认为副院长参加审判必是审判长。可见,经验也并非总是靠谱。年青法官的文字里很少出这样的问题,在复杂疑难案件里,他们对法律规定本身拿捏的细致程度一般不逊于他们的领导。所以,副院长这样的员额法官专办复杂疑难案件等特殊案件其实很有问题。 然则,副院长一般均是审委会委员。如果其不是员额法官,上述案件(即再审、重审、上级交办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直接由审委会或审委会指定委员组成合议庭承办,更是一种繁简分流符合司法规律的事情。笔者之主张与该作者主张之不同之处,还请读君自己体会吧。 所以,副院长这样的员额法官“精审难案”的自信也是满满的局限。 四、文中“注重监管”部份指出: “以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而放松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那只会使自由主义泛滥,走向西方的三权分立,而脱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自信”的抛出如此创新的文字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其中的“局限”也不得不说。 (一)不要说“放松”,就是完全没有院庭长的“监督”,也顶多出几个不争气的法官——注意是“几个”,绝对不会“自由主义泛滥”,更不会走向“西方的三权分立”。因为,根本拿掉院庭长的监管,不过是让法官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判案。因为,法官在没有院庭长监管的情况下,也有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本状态,故不可能自由主义泛滥。我们当然不能认为诸多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法官都是因为院庭长的监管使然。相反,很多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案件可能体现的恰恰是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侵犯。 (二)副院长既要“注重监管”又要“精审难案”。这是既做监督者又做被监督者。当他自身作为员额法官承办案件时,他注重之监管能否让我们放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因此,司改后,入额的副院长“注重监管”也是很有问题。 综上,无论是心态还是思路,无论是精审难案还是注重监管,从基层法院一个副院长的细小样本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整个宏观改革的得失和不足。 副院长入额在我看来不过是副院长利益的“最大化”。副院长失去行政职务或者不能入额都是一种损失。为什么不能让副院长既做院长又做员额法官,这不是两全齐美吗?在该文作者这样的副院长看来,当然可以。然则,本文已经分析,实质上这只能让解决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的努力付诸东流。 那么,该文作者所表述的比如入额副院长特别分案,精审难案,注重监管,都不过是副院长利益的维护和固化。 反过来,随机分案,取消监管,实现所有员额法官的平等化,也不过是非领导职务员额法官利益的维护和巩固。 这种此消彼长的利益关系,尤其需要“改革者”精确分析,认真把握。究竟这种利益应当如何理性调整,就是一个改革的设计水平。 我们无论是有意捍卫领导职务法官的利益还是捍卫非领导职务法官的利益,无论站在哪一边,都是狭隘自私短视的改革思维。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选边站队的必要,断然不会有立场问题。我们只需要考虑利益如何调整更为需要,更符合司法公正和司法事业长足发展的要求。 所以,表面看我之此文与该作者及其文“过不去”,其实笔者与该文作者素不相识,也不在一个单位,所述不过是此轮司改的基本矛盾,它具有普遍性。在笔者看来,既做副院长又做员额法官,并且探讨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的问题一文不值。因为,它已经回避和根本绕开了此轮司法改革的基本问题。 网址,?id=6997&l=2&pid=5,2017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