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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书摘要(全)_朱祖飞律师(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康德还在注释中对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作出评价,他认为,这一准则是从目的公式推导出来的,但是不能成为普遍法则。它推导不出义务的根据,与道德义务说不符。否则,就出推出荒谬的结论,我不喜欢行善

康德还在注释中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作出评价,他认为,这一准则是从目的公式推导出来的,但是不能成为普遍法则。它推导不出义务的根据,与道德义务说不符。否则,就出推出荒谬的结论,我不喜欢行善,你也可以不用行善;罪犯就可以抗辩说,法官自己不喜欢刑罚,也不用对我实施刑罚。

3、一个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不应当寻欢作乐。虽然不这样做,不会跟作为人格的目的本身相违背。但是,跟目的本身不相协调。作为人性的自在本身,应当锦上添花,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这一义务,是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所谓不完全义务,也就是有条件就完成,没有条件也不强求。如果自己生存都有困难,就没有时间和条件去完善自己的禀赋。

4、一个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别人的准则。虽然,不帮助别人,也不加害别人,人与人之间也能够共存,但是这毕竟是消极地,不是积极地,与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的人性不协调。因为他人的理性自在本身,应当也尽可能成为自己的目的,不管实际上对自己是否不利。这一义务,是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p66)。

目的公式不是来自经验,因为任何经验都无法足以提供普遍性的条件,而是来自理性本身,所以是普遍有效的。由于目的公式来自纯粹理性的本身对自己的立法限制,于是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三个变形公式即自律公式:作为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协调一致的至上条件,即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

根据自律公式,一切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不符的准则都要被排斥。所以,意志就不仅仅服从法则,而且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必须被视为是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由于这一点才被视为是服从法则(把自己看做是法则创始者)(P67)。

自律公式是定言命令区别与假言命令特殊标志,因为至上的立法者意志本身不可能依赖于任何一种利益。一旦依赖于一种利益,就必须还有依赖于利益的条件准则。正是这样,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

康德认为,前人对德性原则所作全部努力之所以全部失败,因为前人设想服从的法则,必然带有某种作为诱惑或强制的利益,不是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而是被其它东西强迫着。这样的命令就是有条件的,与自律原则相对立(P69)。

不同理性存在者通过普遍的共同法则,抽象掉个人的差异以及私人目的,所形成的以自在目的本身的系统联合的整体,就是一个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之内,人人(包括其他理性存在者)都是目的,不仅仅当作手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根据法则,理性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人人成为立法者,服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这样的目的王国,是康德的理想(P70)。

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

在目的王国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祂的所有行动都符合普遍法则,所以义务要求并不适合于祂。一般理性存在者,他的感情、冲动和爱好不得与普遍法则相违背,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P71)。

在目的王国中,一切要么有价格,要么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可以被相应的等价物所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的,才具有尊严。一切与爱好和需要相关的事物,都具有市场价格。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是目的本身,它在自然规律面前是自由的,它只服从于自己的法则。除了法则为它规定的价值,并无其他价值。但这规定所有价值的立法本身,因此必定具有一种尊严,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所以,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P74)。

康德认为普遍法则的三个公式,其中一个公式都结合着其他两种,这样使普遍公式更接近于直观,更接近情感,更好理解。康德从善良意志出发,到达普遍法则的三个变形公式。所以,定言命令也可以这样表达:你要按照能把自身同时当做对于对象的普遍自然规律的那些准则去行动。所以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的公式就具有这种形状(P75)。

康德进一步指出,理性的自然区别于自然界的自然,就在于它为自身设定了一个目的。这一个目的就是善良意志作为质料。我们知道,善良意志只是康德的一个假设,也就是道德奠基的一个基础假设。这也是人是目的的核心所在,也就是“人是目的”是指善良意志为目的。

一个理性存在者即使自己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指望其他理性存在者也同样遵守,也不能指望自然界也能合目的地协调一致,如发生破坏性的地震、洪水等。尽管如此,普遍法则仍然有充分效力,因为它是定言地下命令的(P78)。

没有任何的感性目的和好处,仅仅依靠对单纯法则的敬重,却要求每一个成员一丝不苟的遵守,要求似乎有点太高了。但是,如果不这样要求,理性存在者全部服从于自然规律,那么人和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可以设想,理性存在者都统一在上帝之下,有此获得真正的实在性,有多少道德,在彼岸匹配多少幸福。但是康德认为,事物的本质并不因外在关系而改变,而且唯有不考虑外在关系的东西独自构成了人的绝对价值,不论是谁,甚至于最高存在者如上帝,都必须据此标准来评判人(P79)。

意志自律的性质表现就是,同样一个意志,分成两步走,前面一个意志立法,后面一个意志可能违法,必须以前面一个意志为标准。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是不能单纯分析出来的,是综合判断,必须先天地认识。但这样的工作,不属于当前这一章(最终也是实现不了)(P80)。

康德认为,寻找道德根据,除了自律原则之外,任何的他律都是误入歧途:

1、幸福主义。康德认为,幸福的人和善良的人,不是一回事。因为幸福并不必然指向善行。否则,德性和罪恶就会置于同一类别,二者就没有差异。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