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首发于个人公众微信号“沂蒙地三鲜” 检察机关有了“腿”,才能放下高冷,迈出“深闺”,满面阳光地走进田间地头,来到老百姓的身边。 公安、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法院组织法,分别在乡镇设置了派出所、人民法庭,而且都有相应的建设标准、统一的标识和专门的人员编制。 竹板那么一打,鞭炮那么一放,牌子那么一挂,机构那么一设,本身就一种最生动的宣传。因此,老百姓了解公安、法院要比了解检察院深入地多全面地多。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检察机关开始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也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2002年机构改革后,派驻乡镇检察室或被撤销,或被边缘化。 近几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把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了55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 可以说,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宣传检察职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称为“老百姓”身边的检察院。 但是,按照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并没有“名分”,只是检察机关的一厢情愿,“准生证”只是省级检察院审批,相应的人员编制也没有。检察机关只能从内部调剂人员充实到派驻乡镇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检察机关人少任务重的矛盾。 况且,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也不太准确,今天让干这个明天让干那个,职责不明确不稳定,让派驻乡镇检察室很迷茫,让基层群众犯迷糊。 特别是,随着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的转隶,派驻乡镇检察室更是面临着相当尴尬的地步,甚至面临着存废去留的担忧。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气不足。 时下,检察机关正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人员分类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也在酝酿中。 真是天赐良机。派驻乡镇检察室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正名”的机遇。因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太重要了,没有派驻乡镇检察室这条“腿”,检察事业就是想走也走不快走不远。 这个时候,就需要高检院亲自出面了。因为派驻乡镇检察室本身就是基层创新、基层实践的优异成果,像“正名”这样的事情则需要高检院这个“顶层设计师”动手规划。 机不可失。如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抓不住时机,不据理力争,失掉了这个创新成果,那可就太可惜了,太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了。说得重一点,如果弄丢了这份家底子,说是检察事业的“罪人”也不为过。 一是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要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基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 二是要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我建议,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是个“全科医院”,行使检察机关的所有职权。 三是要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办公办案经费,确保人员相对固定,确保派驻乡镇检察室有人去有人干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