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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书摘要(全)_朱祖飞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明智的命令也是一样的,你要达到幸福,就必须实施实现幸福的手段。但是,幸福 不是一种理性的理想,而是想象力的理想,如同美学一样,无法下定义,只能通过个别的描述。所以,幸福 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

明智的命令也是一样的,你要达到幸福,就必须实施实现幸福的手段。但是,幸福不是一种理性的理想,而是想象力的理想,如同美学一样,无法下定义,只能通过个别的描述。所以,幸福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幸福观。因为人是有限的存在者(会死),而幸福概念的要素,全部是经验性的,每个人永远得不到最大福分的幸福,只能得到局限的幸福。如果你想要财富,就会招来麻烦、嫉妒和觊觎;如果你想要博学和明察,就会因为远见而忧虑;如果你想长寿,或许就是长久的痛苦(万一贫穷呢);如果你想健康,就不得放纵。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明智的建议不可能下命令,即不能表现为客观必然的要求。

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严格来说,明智的命令根本无法下绝对必然的命令。所谓的命令只能是实现个别的、暂时的幸福感的手段,所以,明智的命令也是分析的命题,是假言命令。

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它不会像假言命令一样,建立在任何的前提之上。比如不能说谎,不是因为怕失去信用的这个经验性的前提,而是谎言本身就是恶的,必须禁止。德性的命令不能通过经验归纳出来,康德特别强调:我们不能通过例证肯定的阐明,意志作出行动没有其他动机而只是由法则决定,我们无法排除主观里面一些动机没有存在,或许十分隐蔽的存在着(P50)

既然从经验中无法找到德性法则,那么就不得不从完全先天地探讨定言命令的可能性。康德认为,定言命令是先天综合实践命题,不是分析命题。至于这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如何可能,只能留待最后一章阐述。

康德认为,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定言命令不是空洞的概念,它像自然法则一样客观存在,于是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一条变形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P53)。”自然法则体现道德律的存在方式。

接着,康德举例四种道德义务:

1、人能否基于令人绝望的痛苦而自杀?康德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促进生命成长的元素,如果法则竟是通过具有促进生命的使命的同一种情感来破坏生命本身,那将是自相矛盾的,所以这条准则就不能成为普遍法则。

2、一个人能否基于贫穷向他人借款时欺骗的偿还承诺。康德认为,这一条准则也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任何人都将不会再相信人家对他作出的任何承诺。

3、一个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不去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而去寻欢作乐。这一个准则,人们也不愿作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必然愿意自己身上的一切能力得到发展,为自己的各种意图的实现服务。

4、一个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不帮助别人的准则,能否成为普遍的法则呢?康德认为,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他需要别人帮助的情况有时可能发生。

1、2例子中的准则就连无矛盾地被设想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也不可能,更不用说能成为道德法则。第3、4例子中准则虽然不能客观的自相矛盾,但是仍然不可能愿意提升为普遍法则,否则就会出现主观上自相矛盾。这些例子都是以同一个原则即“普遍原则”来作为道德的评判法规。

我们的爱好与法则普遍性经常会发生冲突,往往为自己的爱好例外一次,这也说明定言命令的普遍有效性,不能用假言命令来表达。康德为此特别提醒,千万不要从人类特殊秉性、从某些情感和偏好,甚至特殊倾向来推出道德法则,因为这仅是主观准则。

道德法则,排除了经验的依据以及上帝启示,似乎没有任何天上和地下实实在在支持的东西。但是,哲学有他理性自身纯正性,必须具有先天的来源以及由此拥有的颁布命令的权威。任何以此相违背的行为,都会使行为人感到内心的愧疚(P59)。在道德中,善良意志是超越一切经验性的价格之上的绝对价值,原因就在于道德摆脱一切经验的影响。经验不但不能提供德性原则,而且还有损于道德的纯正性。由于人类理性也会疲倦,往往会靠在经验性的东西上休息,但是,只要认真追问,就会知道那不是德性法则。经验性的爱好、快乐、痛苦、鉴赏、审美,都属于心理学等自然科学范畴,不是理性的自在自为的道德哲学(P61)。

普遍法则真的是一条必然法则吗?如果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普遍法则必定先天地与一般理性存在者联系在一起,所以必须跨入到道德形而上学。

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意志为自己设定法则的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欲望的主观动机仅对个体有效,道德法则的客观动因来自本体界,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由于欲望关系才赋予主观目的质料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相对的,不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相对目的就是假言命令的根据。

假设有某种东西,它的自在本身就成为绝对价值,那么就有可能成为定言命令的根据(P62)。

康德认为,人及一切理性存在者,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存在,不仅仅是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必须总是同时被看做目的。康德名言,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就是来自这里。康德进一步指出,一切以爱好为条件的价值,一旦爱好这个需要不存在时,便没有了价值。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他们的存有基于自然,只有相对的价值,被叫做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因为他们的本性已经凸显出他们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仅仅当做手段的东西。康德断言,如果理性存在者本身,不是绝对价值的东西,那么再也找不到什么至上的实践原则。

接着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二条变形公式即目的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P64)。

康德接着以目的公式对前面四个例子进行分析。

1、自杀。自杀就是将自己的人格当作手段,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自杀是对自己完全的义务。

2、不能基于贫穷向他人借款时作出欺骗的偿还承诺。这种行为就是就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不是同时把他人当做目的,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欺骗是对他人的完全义务。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