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从理论上说,各级官员都是人民公仆,应向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任用有选择权。但目前“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千方百计地向直接拥有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这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以及领导者责任机制的严重扭曲,不仅助长了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而且也是近年来‘买官卖官’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29]这种官员选拔制度,“违背了一条政治学公理:谁产生权力,权力就对谁负责。”[30]历史教训足以让人惊醒。“以‘议行监合一’的权力结构(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和等级授职制用人体制(层层任命制而非选举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既是苏联模式的两大核心标志,也正是苏联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两大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原因。”[31]所以,必须用“以民选官”来取代现行的“以官选官”模式,才符合科学执政对干部选拨制度提出的要求。各级官员必须首先从具体单位的人民群众中选举出来,接受本单位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获得本单位群众的认可,然后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官员的权力。改革官员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途径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竞争性选举制,防止干部选拔完全是“一把手”说了算。 3.落实用人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21日,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第4条规定:“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提名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倒查,根据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查处追究各环节的责任人。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32]《问责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强调:“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干部“带病提拔”过程,问责到人,谁提名推荐、谁签名负责,有利于切实解决“用人一句话”、表面走程序、集体负责、人人无责的顽疾。 结 语 领导干部“边腐边升”、“带病提拔”,是长期困扰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就要严格选人用人。今明两年正是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之际,必须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把关,防止把腐败分子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强化“带病提拔”的责任风险,一旦发现“带病提拔”的,应即启动责任倒查,根据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追究责任。同时,要不断提高党政职能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腐败的能力,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习近平语),以提高腐败犯罪成本,遏制犯罪分子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只有这样多管齐下,“边腐边升”现象才会减少乃至绝迹。 (本文原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过勇.中国高官腐败呈现十大趋势[J].廉政瞭望,2003(8). [2]陈简文.官员腐败一般9年后东窗事发[N].深圳晚报,2012-10-16(A05). [3]陈良飞.35年“打虎”记[J].新民周刊,2013(103). [4]闫起磊.贵州凯里原市长洪金洲受贿案追踪:一边受贿一边上交“廉政金”[EB/OL].(2014-04-19)[2016-05-20].。 [5]张慧.全球近半国家公布官员财产[N].青年参考,2013-05-29(7). [6]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N].检察日报,2013-10-25(2). [7]张立.检察官建议:举报人要做到“五要五不要”[N].检察日报,2007-06-14(1). [8]杜萌.70%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手段日趋隐蔽难于界定[N].法制日报,2010-06-18(4). [9]李颖,李涛.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N].中国青年报,2009-03-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