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批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不宜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来源:玉品健的博客 作者:玉品健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揭批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不宜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玉品健纵观公诉机关对翟某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我认为公诉机关混淆了揭批以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与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的界限,致使其错误地认为翟某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向法庭传递了这种错误的
|
揭批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不宜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玉品健纵观公诉机关对翟某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我认为公诉机关混淆了揭批以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与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的界限,致使其错误地认为翟某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向法庭传递了这种错误的理念,以致翟某被定罪量刑。一、翟某所揭批及对抗之“事”的本质是什么?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把一地的小事炒成全国大事;把国内之事炒成国际关注的大事;把松散个别事件集中起来,形成社会大事;把网下之事放到网上炒作扩大影响;把具体案件炒成政治事件,其矛头直指挑拨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司法制度,根本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政治制度,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在这一系列的指控当中,公诉机关只揭示了表面上翟某所实施的行为,而未揭示翟某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即翟某为什么要“把一地的小事炒成全国的大事”,这一件“小事”到底是怎样的“小事”?实际上,公诉机关是有意地隐瞒一些事实真相,误导人们做出翟某构成犯罪的判断。从公诉机关指控翟某的六大犯罪事实来看,第一件是201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相关人员的事件。关于这一事件可否用以指控翟某颠覆国家政权,我认为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公民认为处罚不当进行抗争是否允许?抗争的方式为什么不可以是集会、示威、举牌、静坐和守夜?在当下的社会现实中,基层政权机关违法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最典型的就是前段时间的“北京雷洋之死”事件,人民群众对这些违法犯罪事件深恶痛绝,通过正常的途径往往无法对其进行惩治,但如此放纵他们又于心不甘,于是就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他们所认为的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和批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认真去调查、核实群众揭批及对抗的事件本身,反而以此作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基础,实在无法让人心服口服。后面指控的几件犯罪事实,基本如出一辙。比如,所指控的第二件犯罪事实,郑州市公安局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相关人员立案侦查事件,公诉机关在起诉状中对该事件的介绍语焉不详,我们根本无从得知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公诉机关一句“依法”恐怕不能让人尽释狐疑。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什么不能让相关人员去揭批、去抗争?难道勇于揭批、抗争公权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了吗?至于后面提到的庆安徐纯合在火车站被警察枪击死亡事件,该案至今还是个谜,只是官方强令结案,任何人都不得碰而已。再说了,当时翟某他们实施高价悬赏现场视频、人肉搜索涉案官员等,有哪一个做法是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指出:被告人捏造事实进行造谣诽谤,抹黑政府形象,诋毁、攻击国家政权机关,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仇视,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遗憾的是,指控未能指明被告人到底捏造了哪些事实?抹黑政府的是哪几件事?这些基本的事实都不在法庭上展示,怎能就如此轻易出入人罪呢?捏造事实进行造谣诽谤,这当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否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了呢?我看还差得很远。但关键的是,被告人到底是不是捏造和造谣?公诉机关并没有把被告人所捏造的事实公诸于众,又让人们如何信服呢?再说抹黑政府形象,这不仅是一个极其含糊抽象的表述,同时也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什么叫抹黑政府形象?什么时候抹黑政府形象可以出入人罪了?政府在执法及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这样那样的错误,官民对立的问题屡见不鲜,对政府的批判从来都是不绝于耳,到翟某这里怎么就变成是抹黑、诋毁和攻击了呢?至于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仇视,这更是言不成理了。揭批者如果揭批的是事实,引起民众对政权机关的仇视,你说这种仇视该不该?如果揭批者揭批的不是事实,看到的人应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再说了,相关机关把事实真相昭示天下、以正视听不就可以了吗?在事实与真相面前,群众哪来的仇视政府呢?通过这么一正一邪的较量,不正展示政府的伟光正而揭露了揭批者的卑鄙了吗?跟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关系呢?二、当前涉公权的社会丑恶现象多如牛毛不可否认,在中国建设进程中,当前的政权机关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勋,特别是在经济建设方面,更是功勋卓著。但在当前的社会中,有很多丑恶的社会现象,特别是与公权力机关有关的丑恶现象更是多如牛毛。律师、访民、推动社会进步者经常在社会活动一线与众多丑恶现象接触、斗争,他们对于这些丑恶现象的危害感触最深,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及最基本的善恶感,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揭露、批判这些丑恶现象,并勇于与丑恶现象进行抗争,这是在所难免的,也是人之常情,更是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推动力量。当前,在以下突出的社会问题中,无不与公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社会资源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强征农民土地、强拆居民房屋;毒跑道、毒土地等环境污染问题;教育不公平;官员腐败、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甚至社会腐败;权力滥用,特别是警察权力的滥用等等……面对这么多的社会问题,稍有一点责任心的公民都会义愤填膺、拍案而起,当然,也不排除有很多人学那鸵鸟把头埋进沙地里假装看不见。有公民奋不顾身去揭批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并身体力行地与之抗争,尽管其手法有点另类、有点夸张,只要他不是无中生有、不是故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我们就应该支持、理解这种行为,至少应该予以宽容。怎能动不动就认定为是“推墙”、就认定是颠覆国家政权呢?三、揭批及对抗社会丑恶现象是社会进步的根本任何社会都有阻碍社会进步的顽固保守的力量,同时也有勇于揭批并对抗阻碍社会进步势力的社会力量。当前的社会,既有其合理之处,同样也有其不足之处;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也有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制度;有值得赞誉的地方,同样也有值得批判和改进的地方。任何认为自己的制度、自己的理念已经达到人类最先进、最发达、最文明的程度的人,要么是愚不可及,要么是别有用心。自古以来,顽固保守势力总会誓死捍卫固有的秩序并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既得利益者及其所在的阶层总是想方设法地捍卫其既得利益,甚至不惜动用全部可以动用的力量来捍卫。但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总想从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大蛋糕中分得一些更多的资源,以使他们的生活过得更加体面、活得更像个人样。因此,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保守势力与推动社会进步力量之间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社会发展的规律总是新的社会取代了旧的社会,新的、更加合理的社会制度取代了旧的、腐朽的制度,新的阶层、更能代表公平正义的阶层取代没落、顽固、保守的阶层进而成为社会的主流、引导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它不是像季节变换一样自然来到的,必须得有人为此进行努力、做出牺牲。翟某及其身边的那些人,无疑是勇于担当推动社会进步责任的实践者,尽管每个参与此事的人都会携带一些个人私利,但我们无法否认他们的举动在揭批社会丑恶现象、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四、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其反动的一面颠覆国家政权罪,按道理来讲,应该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里最为重要的罪名之一,因为该罪对于捍卫一个政权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工具。但在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所主编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并没有把该罪列入研究的范围,个中原因笔者不好妄自猜测,但估计与该罪包括太多的政治因素、而太少法律内涵有一定的关系。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的反动本质主要体现在:该罪预设现行的国家政权、国家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否定、批判、废弃它,否则在必要的时候将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绝对的,只要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无论是非法的还合法的,都可以构成此罪。比如,在翟某案中,难道集会、示威、举牌、静坐和守夜等方法不是法律规定的表述诉愿的手段?在网上发帖同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炒作”,未见有法律明确界定并明令禁止。因此,就算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对某个国家、某个机关的不满,都有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出入人罪的随意性太大,这也许是王教授放弃对该罪进行研究的原因。一旦预设了某种制度的完美性,一旦明令禁止人们对某个制度、某个机关的好坏进行评判,它就极大地阻碍了人们智识的发展与进步,进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该罪有其反动的一面。因此,当人们表达对政权的不满、对制度的不满、揭批并对抗那些社会丑恶现象时,是不宜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惩治他们的,这样做会扼杀社会进步力量、扼制民智的发展,对社会非但没有推动作用,反而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用此罪来惩处那些敢于揭批社会丑恶现象、敢于与违法犯罪的公权抗争的人,不仅仅是法治的倒退,更是对民智的扼杀与窒息,也是对社会进步的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