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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

来源:张颖律师 13126837129 吉林大学 作者:张颖律师 13126837129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师实务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然这些字据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力和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欠条”就是“借条”,二者没什么本质区别。更有甚者,自作聪
律师实务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然这些字据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力和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欠条”就是“借条”,二者没什么本质区别。更有甚者,自作聪明用看似规范缜密的“借款合同”直接当作“借条”来使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其后果可想而知:“借出去的钱打水漂不说,还有可能官司缠身”。一、“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1、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律师支招:如果觉得有必要,在付款时尽量要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当场未及时出具“借条”的,记得要在日后及时补收“借条”。二、“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1、什么是“借条”?“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用于证明已借款事实的凭证。常见的“借条”格式一般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时间。其关键词是“今借到”。2、“借条”的证明力“借条”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强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了,因为“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形成,还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们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数额较小的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是不会随便给出借人出具“借条”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条”,一般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能够初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那么原告的诉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种情况,数额较大的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仍然主张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此时法官会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决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法律依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3、“借条”的注意事项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已经还款但是没有索回“借条”的情况,甚至是被对方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此时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关付款、收款凭证。 律师提醒:所有字据,只要是涉及签字、盖章时一定要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代签情况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事前被人代签,事后赖账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4、“借条”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二者的区别在前文已经解析的很详细了,这里只强调一句话:“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条”等证据来证明,而“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万勿将“借款合同”作为“借条”来使用,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三、“欠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1、什么是“欠条”?“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时间。”其关键词是“今欠”。(编者语:“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条”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而产生。)2、“欠条”的证明力“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条”,与此同时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编者语:因为此时“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3、“欠条”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条”、“欠条”和“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字据虽然抬头为“欠条”,但实际内容却记载的是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该“欠条”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4、“欠条”和“借条”的主要区别“借条”产生的原因只能是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还可以基于侵权等。换句话说,“欠条”可以证明一切因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远大于“借条”,而“借条”仅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四、“收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1、什么是“收条”?“收条”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财物、款项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其本身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某种给付行为,这一客观事实,重点强调“收到”这一事实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给付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编者语:双方发生给付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不仅包括借款、还款、还包括赔款,货款、代收款等。)2、“收条”的证明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收条”的证明力偏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收条”的重要作用,“收条”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3、“收条”的注意事项如果“收条”持有人仅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对人归还借款,在通过其他途径仍然无法查清给付行为是基于何种事实发生地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如:甲借给乙5万块钱现金,乙给甲开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后来,乙拒不归还5万块钱,甲仅凭该“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结果乙否认借款一事,最后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借款事实,法院判决甲败诉。解析:大家可以吸取一下甲在此案中败诉的教训,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在乙拒不承认该债务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收条”是无法证实“乙欠甲5万块钱钱”这一事实的。因此,提醒大家“收条”和“借条”不可以替代使用哦!4、“收条”和“欠条”的主要区别“收条”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收到个人或单位交付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证,用于证实已经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而“欠条”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字据凭证,用于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对本文章有任何不解之处,可随时拨打北京张颖律师电话,13126837129.——————————————————————————————【律师介绍】北京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微信公众号:zhangyinglvshi QQ:582943797 \ :582943534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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