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纪检监督体制,仍是一种同体监督体制。反腐实践证明:高官腐败案件都不是同级纪检机关发现和查办的。如广东茂名市的官场腐败之风,始于周镇宏主政时期。在周治下,茂名的官位往往待价而沽,花钱买官成为官场的潜规则。但他不仅没有得到查处,反而高升为省委常委,在茂名官场留下一个极坏的“榜样”。罗荫国接任市委书记后,买官卖官更发展到疯狂的地步,甚至由潜规则转为明规则。[21]对此,同级纪检部门却没有任何反应。“再锋利的刀刃,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除改革纪检体制外,必须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22]同时,废除检察机关查办要案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从而保证同级纪检、检察机关能对同级党委、政府真正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201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3]《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2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终于进入深水区,广大民众期盼的一个类似于香港廉署政公署的统一、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有望在我国落地生根。 4.及时查办腐败犯罪,减少“犯罪黑数” 有学者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数据计算,1993—1998年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累计达2.89万人,平均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只有6﹒6人被判刑。相比之后香港腐败案件的判罪率是78.4%,存在明显差距。[25]根据田国良教授对103个副省部级案件的量刑进行分析,发现有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约占已判案例的53%。[26]可见,“重刑治腐”效果并不理想。《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颁布之后,贪贿犯罪刑罚的严厉性已有大幅度的下降。“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7]提高腐败犯罪成本,就要增加惩罚几率。形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社会氛围,就必须大力加强腐败犯罪的查处工作,提高破案率,减少“犯罪黑数”。 (二)严格干部提拔任用标准,改革选人、用人机制,明确责任追究 1.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13年12月10日,中央制定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完善了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不再GDP至上。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部“可称为史上最严标准、最多关口的选人用人规定”,从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对选人用人进行了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28]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只有坚持严格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边腐边升”现象。 2.大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