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受辱反抗”、“欠债还钱”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唐文金律师 作者:唐文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时事评论 辱母杀人 于欢 高利贷 欠债还钱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整理出如下信息:姓名文书鉴定内容鉴定意见杜志浩(冠)公(刑)鉴(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0.5cm哆
时事评论 辱母杀人 于欢 高利贷 欠债还钱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整理出如下信息:姓名文书鉴定内容鉴定意见杜志浩(冠)公(刑)鉴(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0.5cm哆开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冠)公(刑)鉴(伤)字[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左腹部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4cm,有肠内容物溢出,如不及时行肠修补术、小肠裂口全层缝合+浆肌层包埋术,将危及生命重伤二级郭彦刚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 2693 号鉴定意见书右侧胸背脊住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重伤二级程学贺(冠)公(刑) 鉴(伤)字[2016]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左胸部锁骨中线第6、7肋间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2.8cm轻伤二级刘付昌(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轻微伤于欢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脱为1.1cm,结痂;左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不构成轻微伤多角度下的于欢行为记录:姓名内容程学贺陈述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上攮了一下严建军陈述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郭彦刚陈述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玉环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于欢供述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么传行证实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那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通过(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概括出如下内容:1、 苏银霞分两次借了赵荣荣110万元,第一次是2014年7月28日从赵荣荣那里借了100万;第二次2015年11月1日从我那里借了1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是百分之十。苏银霞陆续的还给赵荣荣152. 5万元,2015 年 4 月 14 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苏银霞厂子继续逼苏银霞还钱,把房子过户。2、 杜志浩脱裤子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3、于欢的行为造成杜志浩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的“年利率36%”计算,赵荣荣出借给苏银霞的110万本金,以2014年7月28日起息日,则截止2015 年 4 月 14 日260天的本息总额为:1382082.192元,从这个角度而言,赵荣荣超出1382082.192元以外主张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赵荣荣据此纠结多人主张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否触犯《刑法》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赵荣荣超出1382082.192元以外主张的费用不是利息,而是其他必要开支,则赵荣荣的讨债行为是否合法?基于以上的2个问题,如果赵荣荣的行为是非法的,则于欢有了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如果赵荣荣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于欢没有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目前大多数的观点都主张,因为于欢和其母亲受到侮辱、拘禁和暴力攻击,故于欢面临着“不法侵害”,但是,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人思考,于欢的母亲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即“欠债还钱”。每个人的尊严都是弥足珍贵的,但是,尊严的获取又是相互的,且尊严作为一种人权,不同层面尊严的获取,是需要付出不同程度的义务,即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立统一的。本案中,特别吸引眼球的是,杜志浩露出下体的行为,该行为是杜志浩的个人行为,还是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如果是个人的流氓行为,是否足以启动针对多人的正当防卫?以上问题应当是本案需要详细核查的细节,专家仅是在专业领域资深,但是不一定对一线的具体细节完全知悉。最高检、山东高院、山东省公安厅,应当着眼于案件的细节,而不应当为舆论所左右。 本案中,从于欢攻击受害人的部位看,基本是集中在腹部、背部,且于欢曾经报过警和言语警示,从这个角度而言,于欢应该没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而是,仅有“威慑和制止”的故意,但是,其“威慑和制止”行为造成了伤亡,那么,是否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为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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