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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刺死辱母案

来源:人間正道是滄桑 作者:人間正道是滄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最近几日,朋友圈都被一则新闻“刺死辱母案”刷了屏,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对此都发表了个人建议,在交锋中使得此案成为街头巷尾争相议论的话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观望的群众案情简介想必都很清楚,就不多加赘述。聊城法院判决此案时
最近几日,朋友圈都被一则新闻“刺死辱母案”刷了屏,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对此都发表了个人建议,在交锋中使得此案成为街头巷尾争相议论的话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观望的群众案情简介想必都很清楚,就不多加赘述。聊城法院判决此案时认为:“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时舆论哗然。司马迁曾说:“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而在本案中,于母不仅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还遭到被非法讨债者恶意屈辱。对于一个向来重视孝道的国家,这是人们情理所不能接受的。我国人民大众的传统生活秩序根植于政治的封建与伦理的宗法。在本案中,伦理亲情与法律正义交织在一起,人们在关注此案时往往投射出自己的影子,也是导致此案广为议论的一个原因吧。案件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网易新闻评论达到百万条,这是任何以往事件所没有的。一方面得以于网络的迅速普及,一方面也是源于人民对关乎自身权益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的关注。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注脚。但对司法宣判的不满,对警察渎职的不满,使得秽语充斥着网络。也许是长期对司法的不满,淤积在人们心中的怒火在此次事件中如火山一般爆发。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当下显得尤为必要。正当防卫的争执舆论的焦点是正当防卫的与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而正当防卫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案件中,非法索债团伙在工厂内对于欢母子长时间辱骂,而且控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持续,使得不法侵害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在杜某来临后变本加厉。正当防卫的时间是识别紧迫性的关键因素。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1款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范表述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应根据正当防卫的目的与正当防卫的根据进行判断。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不法行为已不再紧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当事人。就本案而言,不法侵害自于欢母子人身自由被控制之时就已经开始。在侵害未被解除之前,其防卫都具有紧迫性。工厂人员刘付昌拨打110求助电话后,民警来到现场。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民警正要准备出门走,于欢欲往外冲,却被索债团伙拦着了。一位守法公民,如果发现在要求法律采取积极作为的时候,只能得到一个消极制衡的法律体系,就会时不时想放弃通过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转而寻求法外救济。这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后悲剧就发生了。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法益衡量说,也就是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之内,在手段、强度、后果等方面不存在悬殊的差异。对索债团伙的无耻行径,人人咬牙切齿亦是情理之中。古人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何以对辱母者人人得而诛之?蔡定剑学者曾说:“我们的民族是一个非常注重礼教、文明、秩序的民族。这本是一个好的传统,但这一传统正像一个爱面子的中国人,它使得中国人的民资特性对丑恶和犯罪的行为一点都不容忍,如果有一点丑恶的东西,人们都恨不得给予十倍的惩罚。”人命大于天,对恶意讨债团伙的伤害亦应该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因为一定的伦理原因而大呼杀的好。对于欢的罪过形式,主张排除直接故意说,在于欢拿刀刺向恶意讨债团伙时,应该能预料到可能会导致其伤害甚至死亡,但于欢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也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综上,笔者持防卫过当的观点。至于量刑,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漩涡中的法院法官不仅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人们心目中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法院是最应代表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地方,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卡。就本案判决而言,正义缺席了。凤凰网之前做了一个民意调查:于欢刺死辱母者是否是正当防卫,93.58%的网友持“正当防卫”的观点;于欢被法院被判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适当,97.18%的网友持“量刑过重”的观点。此案判决相比以往没有多大的差错,但是引起舆论哗然,在机械的运用法条所致。司法正义不仅要落实在纸上,也要落实在人们心里。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将动摇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赖。司法工作者,不可谓不慎。笔者建议在细读判决书之时,笔者发现目击者刘付昌在证词中说道:“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被告人于欢辩解道“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一共攘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如若被告人于欢在拿起刀之后,仍然遭到被害人的打击,则有可能影响着整个案情的走向。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在物证之中,笔者也没有见到椅子的踪影,不可谓不是一大疏忽。最后以蔡定剑先生的一句话作为结尾:“如果像珍惜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一样地来对待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把人的生命看成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自由是最可珍惜的,那么我们的法律会仁慈很多,人道很多,我们的社会也会变得友善的多。”
责任编辑:人間正道是滄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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