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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政治学

来源:法律的异邦 作者:法律的异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思想碎片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今年上海市中小学生在社会和家庭中非正常死亡六十四人,占学生死亡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四。其中上海的女生死亡比例高于去年。统计发现,男女生死亡人数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和百分之四十一点二;女生死亡比例比上年度提高十点
思想碎片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今年上海市中小学生在社会和家庭中非正常死亡六十四人,占学生死亡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四。其中上海的女生死亡比例高于去年。统计发现,男女生死亡人数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和百分之四十一点二;女生死亡比例比上年度提高十点二个百分比。特别部分女生因父母离异、家庭矛盾、在中考、高考中选择学校及学科方面与父母产生分歧、个人情感等导致心理压力无法排解而发生“非外力因素死亡”情况。 看到这则新闻,我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但与此同时,新闻稿里的一个词儿让人迷惑不解:所谓的“非外力因素死亡”究竟是何意思?按照我的琢磨,非外力因素死亡大概有四种情况:第一种可能是内力因素死亡。按照金庸小说的说法,武林高手修炼神功的时候,不小心走火入魔,内力收发不当,震断七筋八脉,最后导致死亡;第二种便是自然死亡,例如无疾而终或者高僧坐化之类。第三种非外力性死亡是病亡。去年媒体报道诸暨看守所在押犯张开荣莫名死亡,最后经法医鉴定,“排除了外力造成的因素“,确诊为心源性疾病引起的猝死,即是;最后一种非外力性死亡无疑就是自杀。 那么,这则报道里的“非外力因素死亡”究竟是哪一种呢?从新闻的语境来看,导致这些女生死亡的因素是“父母离异、家庭矛盾、在中考、高考中选择学校及学科方面与父母产生分歧、个人情感等导致心理压力无法排解”,由此不难看出,这些女生的死显然是自杀所致。按照常理,或者从新闻报道的通俗性角度来看,自杀一词显然要比“非外力因素死亡”更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从而更容易达到传播效果。但是媒体为什么要故意规避自杀这个词,而使用让人云山雾罩的“非外力因素死亡”呢?难道仅仅是为了追求一种更为严谨的学术表达吗?这里面有没有“政治正确”的考量呢? 众所周知,自杀在不同的文化场域里具有不同的意蕴。同时,一个社会的自杀率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呈现出一定的反比关系,这也是一些国家对于自杀率一直讳莫如深的原因。就敝国而言,在官方层面公开披露与谈论公民自杀,是一件需要技术处理的敏感之事。因为在如此优越的社会制度下,在伟光正的领导下,人民还要自杀,既不合时宜,又辱没和谐。人民可以死亡,但决不能自杀,而要消除自杀,最好是清除“自杀”这个词。只要没有了自杀这个词儿,祖国也就没有了自杀,有的只是“非外力因素死亡”了。这里面的逻辑与将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饿死”的人说成“非正常死亡”如出一辙:人民可以“非正常死亡”,但决不能“饿死”。“非正常死亡”不仅显得科学严谨,更有一种和光同尘的意思在里面——它还可能还包括吃得太饱而被撑死的情形呢。也许这就是奥威尔提到的语言的政治学吧。 张海斌201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法律的异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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