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 五、三问 案发后不久,冠县工业园区22家企业联合凑钱,给源大工贸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助苏银霞打官司。“捐钱是因为同情她的遭遇。”上述企业负责人说。不知道当地司法机关人员看到这一新闻报道内容,心中会作何感想? 本人不是本案于欢的律师,没有阅卷,没有其他的信息来源,仅凭南方周末的这一报道,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三个问题: 1、 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 案发当天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可否有公安机关和民警前往即使了解情况?案发当天晚上,于秀荣老伴打通了110,民警到来之后有无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情况?为什么要匆匆离去?本人建议聊城市人大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个案监督,聊城市相关部门可以调查了解当地公安机关有无渎职行为。 2、 法院在本案中没有认定没有认定于欢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让人很是诧异,法院在本案中持中的立场有所偏颇 已经有诸多律师同行,或其他法律、法学人士指出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存在非法拘禁犯罪、侮辱犯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犯罪。法院判决书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 于欢针对犯罪行为的反击,从法律上来讲完全站得住脚。 法院既然已经知道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伴随的纠缠,并且伴随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请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给以后此类案件的老百姓讲一讲,如果再遇到此类情形,老百姓该如何行为?老百姓需要一味地懦弱、顺从地接受吗?还是赤手空拳和他们对打? 3、 法院判决的价值倾向值得注意和重视 中国古代对于亲情和伦理是极为重视的,为了亲情,可以“亲亲相隐”,还有许多子女为父母复仇而得到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例子,都是亲情在这里的缘故;时下,我们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德治相辅相成,父母与子女乃是至亲,如果子女可以在至亲之人遇到危难时袖手旁观,忍气吞声,子女枉为人子,也是以德治国的理念相悖。纵观法院的判决,法院是否认为身为人子,在母亲遇到他人的极端侮辱时,人子可以唯唯诺诺,不予反击? 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唯唯诺诺不能反抗,那么聊城法院,这样做,这样的判决会否击碎中国人之间的亲情纽带?会否动摇以德治国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