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过完18岁生日没多久的曹某,本该是正青春的好时光,等待他的却是高墙另一边的生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曹某因伙同他人抢劫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和曹某在君山区钱粮湖镇玩耍,因缺钱给所驾驶车辆加油,两人便合谋在网吧内找熟人“搞钱”。当进入一网吧后,曹某发现认识的被害人罗某(未成年人)在上网,遂将罗某手机拿走。罗某为拿回手机被二人哄骗上车,带至钱粮湖镇层山大桥左拐弯测量站处。此时,曹某从车上拿出一把管制刀具交给刘某,刘某持管制刀具对罗某威胁,强令罗某往桥上走,并踢了罗某一脚。罗某上桥后,刘某还用管制刀具刀刃的背部对罗某的左肩进行拍打,要罗某作出选择:交出200元,或跳河,或被砍一刀。罗某表示身上确无现金,刘某遂抢走罗某手上的石英手表,并电话通知朋友徐某送罗某回家拿钱,罗某回家后未再返回。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