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泄完毕,收住情绪,回归理性的探讨。 山东辱母杀人案在法律上是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法律之外是个如何防止各个领域、各色人等随意践踏底线的问题。 社会运行需要既定的公共规则,更需要自觉维护的底线。规则不一定就是底线,但底线肯定是守护秩序最后的那条线。 如果一个社会呈现底线普遍缺失的状态,那么社会的运行成本就会不断加大,无限加大。投入产出的比例会越来越失衡,社会管理负担会越来越不堪重负,而社会运行却越来越失范。 最终,在每一起交易中,甚至每一个生活场景中,参与者都不去遵循公开的规则,而是临时寻找和重建规则。而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规则重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试探对方底线,逼迫对方向底线退却,进而放弃原有底线,重新确立底线的过程。 这样的状态是危险的,不仅是指管理成本增加的危险,而主要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判断失误时,就会越过对方的底线,造成“底线冲突”,规则重建无法完成,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甚至转化为恶性事件。 山东辱母杀人案,最初的形态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法有明文: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息36%。但这只是公开的规则,民间实际执行多高的利率视情而定,视订约时双方所坚持的底线而定。这笔高利贷完成了,看来当初订约时“规则重建”成功。 既然是高利贷,最终到底还多少,需要开启新一轮的底线试探。当初可能确有约定,但这个约定是违法的,作为依据有些薄弱,因而重新协商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偿还完毕本金和巨额利息之后更有必要。这种试探显然是由借款方发起的,试探对方到底能接受哪个数额,然后重新达成交易。这次试探显然不成功,因为对方的要帐手段变本回利,一毫不让。 民间讨债手段多种多样,合法的、非法的都用,灰色的常用。通常是不断加码、步步紧逼,不断试探欠款方的容忍底线,由合法手段直至违法犯罪。山东辱母杀人案转化成恶性事件,显然是讨债手段极其恶劣、超出欠款方容忍底线的结果。而讨债者恣意在儿子面前侮辱其母的做法,也确证了他们已将行为底线降至直接的身体侵害之外,底线之低可见一斑。 山东辱母案不是个案,老虎吃人案如此,贾某用射钉枪杀村支书如此,昌平雷某案如此,或者也可以把历次运动对传统伦理秩序的冲击,文革中对基本人性的漠视等等拿来做为肇因和例证。这些当事人都将明文规则和基本伦理置之不顾,每一个当事人都意图以我为主重建规则,为此而放弃底线、践踏底线、没有底线,肆意放纵人性之恶。 我们谴责任何作奸犯科、没有底线的恶徒。但如果每一起大是大非面前,都任由情绪来左右;每一件关涉公众利益的决策中,都靠个人的喜好来支配;每一次关乎法治进程的改革时,都付之于文件口号。恐怕规则意识仍然无法建树,社会运行越来越失范,“底线试探”失败酿成悲剧的恶性事件还会不断上演。(文:人半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