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锋 在我没有说正题之前,先说两件事情: 前几天,我和几位朋友聚会吃饭,就律师咨询是否该收费的问题牵扯出关于律师执业现状,大家乘着酒兴便争论起来。因为这几个朋友曾经都打过官司,凭我的感觉,他们对于律师这职业颇有微词,很有抵触心理。但是我也不想证明什么也不想说服他们。不过有些话,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当然,很多问题并非是非黑即白,往往有灰色地带。我认为这很正常。因为“存在即合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由于某种不可名状的心理在作怪。针对部分职业,部分人就有些莫名其妙的偏见。举例如下: 这就好比:一说起公务员,很多人就很愤慨,满脸的旧社会就写在脸上,似乎公务员就是天天吃喝玩乐,一张报纸,一杯清茶,一天混完,白拿党的工资,白浪费纳税人的钱;一提起教师,很多家长就开始发飙,貌似孩子学习倒退都是教师水平太差,师资力量薄弱,孩子若学习优秀,和教师关系不大,都是自己得到孩子聪明,自己培养教导有方;一谈起医生,好多人认为白衣天使们都是杀人不见血的侩子手,就知道钱,不知道救死扶伤;一聊起律师,就开始发泄,感觉掏钱冤枉了,成了冤大头了。不掏钱,自己打官司也是这结果,吃亏上当受骗了。输了官司,埋怨律师水平差,不负责任。赢了官司,夸夸其谈说都是自己的功劳,请律师就是开庭说两句话,不起如何作用,早知道自己去打官司。 作为我来说,第一我不想试图说服他们,因为偏见已经根深蒂固。第二我懒得说服他们,因为所持观念不同。第三没有必要说服他们,因为不可理喻。一旦某种可怕的观念形成偏见后,无法纠正,也不用纠正。 其实,话说回来,从事任何一种职业,说通俗点都是混口饭吃,每种职业都有职业的特性。我当时等他们说完后,我幽幽地说了一句:很多人认为你们工人素质差,工作清闲,工资奖金高。但是我不认为工人就是素质差,很多工人队伍中藏龙卧虎有很多能人,你们工作也很辛苦,经常跑野外,不着家,这点工资奖金对不起你们的付出。大家都沉默了。因此,千万不要以偏概全,管中窥豹不可取。 记得前年秋天,卫生间的水龙头因年头久远,不幸断裂,无法用水,我只得关闭水闸,立即购买了一个新的水龙头,我想自己可以安装,我也一直认为这是很简单的活,没有想到,我太高估我自己了,整了三天,没有弄好。因为里面的铁锈都附着在水管螺旋内壁处,很难安装。无奈,打电话请专业人士,修理工师傅一张嘴说50元,不还价,要等晚上,现在很忙,没有时间,要不然请别人。我再三恳请,师傅说要你要是着急就100元,不还价。我只好作罢。因为着急啊,需要用水,情急之下,再次通过百度搜索,打另外一位师傅的电话,出场费最低50元,不还价,现在就可以来修理。我欣然答应,希望对方快点来修理。大约半小时后,师傅来了,不到三分钟,三下五除二,全部安装好并进行了测试,并给我说了一些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我心悦诚服地双手递上50元。心中感慨道:这就是技术活,你不会,他会,你干瞪眼。后来和师傅聊个几句,师傅问我做什么的,我说我是律师,师傅很郑重的说,能否给个联系方式,今后有问题请教你。我连忙说好,递了张名片。听完这个故事,我估计聪明的你,明白我说的什么意思吧。 另外,我也一直在给我周围的朋友、同学、当事人等认识的人纠正一个误区。我告诉他们: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和细节。不是关系和名气。中国也一直朝着构建法治社会的方向努力着。证据乃诉讼之王,用证据还原事实,有证据就是有胜诉的把握。证据就是根本,而事实则是相对的,提交证据要选择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提交。 下面进入正题,如果你不想请律师帮你打官司,想自己去打官司。那么我教你该如何做。 先恶补一下法律知识。此处关于法律知识就不赘述了相关的法律、法理就不一一列举。掌握以下几点,估计差不多了。你就可以自己去打官司了。 第一:学习证据学和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最重要。弄明白“谁主张,谁举证”的意义。一定不能让自己的证据反过来推翻自己的观点。反过来说,就是要善于利用对方的证据来驳斥对方的观点。当自己的证据被对方利用并反驳,就不太好了。庭前不但要审查对方的证据,还必须要仔细认真地审查自己的证据。要摸清楚司法机关对于证据适用的做法或习惯。如法院目前审理案件已经不需要依照举证期规定举证,可以庭上举证;但是劳动仲裁委却充分按照举证规则来办,超过举证期举证的证据不被采纳。另外案件审查证据的一个好习惯,尤其是刑事案件,最好去看现场。 第二、不要当法官是傻瓜。案子怎么判法官心里一般来说都已有大致的定论,大陆法系的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并不是很高,尤其是刑事案件。所以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要异想天开,同案不同判很正常,别问为什么,看看你站在那个国度吧。 第三、把自己的观点向法庭说清楚即可,不要老想着驳倒对方,因为对方永远都不会向你投降。在律师平时办案的时候,开庭若有当事人旁听,庭下他们总会向律师提出来或者抱怨,说对方刚刚怎么怎么讲了,怎么怎么不是事实,我们要怎么怎么样去反驳。其实这个看法是不专业和不正确的。大陆法系庭审采用的是纠问式,所以诉讼的时候,千万不要把精力过多地放在对方身上,只需要把法官所询问的问题解释清楚即可,将精力多放在法官询问的问题上,回答好提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