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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某行为应属防卫过当_李红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于某及母亲被讨债人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母亲当面被人侮辱。警察赶到现场后准备要走时,于某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某等人阻止,此时于某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某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某等

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于某及母亲被讨债人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母亲当面被人侮辱。警察赶到现场后准备要走时,于某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某等人阻止,此时于某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某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某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某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杜某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某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诸多人认为对于某处罚过重。

一、行为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量刑的关键。

如果于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法律规定则相应要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于某的防卫过当行为,认为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某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于某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值得商榷。

原审法院以警察的到场导致于某及其母亲被侵害的危险性较小,来认定于某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不合逻辑和同事实不符的。

首先,置警察阻止行为于不顾继续行凶甚至危害警察的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不能因为警察的到场来证明危险性的减少。其次,判决书公布的有关证据显示,杜某等人在警察在场时仍然阻止于某母子走开,限制于某母子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在继续,说明警察权威是有限的,也不能证明警察在场与有效阻止了不法侵害存在必然联系。第三,撇开缘由,于某捅他人致死致伤的行为,至少也说明了并不因为警察在场会必然减少人身的被侵害性。

三、防卫的紧迫性在于是否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布的有关证据显示,杜某等人具有限制于某母子人身自由,脱下裤子露出下身对着于某母子等人,脱下于某的鞋让于某母亲闻味道,在接待室动手打于某等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对被告母子的不法侵害,但于某并不是在这些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实施的用刀捅人,故针对这些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应当是于法无据的。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有关证据显示,当于某准备摆脱杜某等人的人身限制时,有人扣住其脖子往接待室带,于某不愿意动对方就开始打他,于某拿起桌子上的刀子指向他们并说别过来,便捅向凑过来或围过的来人。如果此时“凑过来或围过来”属实的话,应当认为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打他等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其为了再免受这种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只不过由于对方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限制自由和动手打人的损害要等远远低于捅人致死致伤的程度,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四、结尾的话

由于接触有关材料毕竟有限,加之对刑法理解或许存在偏差,对本案的观点也就难免存在偏颇,望广大同仁海涵。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本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在借贷之前还是应当对出借方的资信有一个了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出借方索要欠款还是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采取一些激进手段有时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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