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2016鲁15刑初33号)。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不服判决,纷纷提起上诉。于欢上诉的理由是原审未认定防卫过当,且量刑畸重。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的理由是量刑太轻,应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理论界、司法界和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山东省公安厅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整警察出警过程中是否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最高检也在第一时间派人调查警察是否存在渎职现象。理论界的众多大佬们也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就定性问题、过程中各主体违法犯罪问题、量刑问题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一句话,此案是类似呼格案、赵作海案、佘林祥等案后的又一聚焦型案件。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伤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一、先谈第一个问题,于欢的行为定性。 检察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提起公诉,于欢的辩护人认为是防卫过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认为是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就本案案情看,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就是说,笔者同意于欢辩护人的意见。为什么说是防卫过当呢,因为:1、杜志浩等人的不法行为存在,且正在发生。杜志浩等人的暴露生殖器、用鞋捂嘴、非法拘禁等行为,已经超出了作为苏银霞儿子于欢的忍受极限;2、于欢是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为免侮辱行为的再次升级才从桌上摸了一把尖刀向侵害者乱剌;3、于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及母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侮辱的再度升级。此时,最能保护他们的警察已经离开,非法拘禁和侮辱仍在进行,于欢感到绝望,只能自卫;4、防卫超过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于欢的行为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这种故意伤害是基于防卫提前下的伤害,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的认定提错误的,此认定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完全不顾受害人受辱且孤立无援的境况和心态。说白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对于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基础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而言,其应当在3-10内量刑较合理。 二、再谈第二个问题,吴学占及讨债者的行为定性。 因讨债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非法讨债者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绳之以法。至少说,非法讨债者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强制猥亵等罪。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根据以上行为,对照法律规定,吴学占及其打手们的行为,触犯了如下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说,因拘禁时间未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则侮辱罪和强制猥亵罪则已然构成,至少说构成“侮辱罪”是板上钉钉的。私自组织社会人员强行侵入苏银霞住宅,则构成“非法侵入民宅罪”。 而此前吴学占指使社会人员围堵工厂、殴打谩骂他人,致使工厂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其行为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此,吴学占及其一干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以讨债为名,行犯罪之实。为打击暴力讨债行为,有必要树个典型,罚一儆百。 三、关于公安出警人员的行为定性。 骇人听闻的侮辱行为发生后,群众让于秀荣赶快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未予理睬并扬长而去。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