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对比了下网上披露的聊城中级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刺死辱母者》中的描述基本上符合事实。 判决书作为公文的一种,显然不可能事无遗漏地详细描述案件的前因后果。综合南周的报道以及判决书的披露,以下列方式叙述基本的案情,应该是无误的。 于欢,一个22岁青年。 2014年7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赵荣荣(南周报道为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判决书中未出现此人。但在网上可查的一份《班长洲与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赵荣荣、吴学占均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之后,有借有还,玉环母亲苏银霞前后累计共借款135万元,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于是,由10多个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催债队伍,开始多次骚扰于欢母亲的工厂。 当然,骚扰中,还有对于欢母亲的辱骂和殴打。 2016年4月13日,讨债的人上门,在马桶里拉了一坨屎。 他们把于欢母亲的头按进去。于欢的母亲打了四次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回应。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于欢他们三人。 催债的人对于欢的母亲说,没钱你怎么不去卖啊。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他们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让于欢的母亲闻,并扇于欢耳光。 这还不够,催债人杜志浩还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下体露出来,对着于欢的母亲。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报了警。 警察来了,却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又要走。 于欢要往外冲,催帐的人控制住不让。 报警的人拦在警车前,说:“你们走了,他娘俩就没命了,你们要走,就从我身上轧过去把我轧死。” 于欢崩溃了,他拿出刀子,捅向了11个流氓。 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于欢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而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也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察带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催债手段要合法,既使有所过火,只要不太过分,普通百姓也能忍受。可是,在这个案件中,催债人的行为已远非常人所能理解与忍受,明显地带有黑恶性质,已经侵害到了于欢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不法侵害,从情理上讲当事人应当反抗;从法理上讲当事人反抗合法。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很清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所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实施防卫。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但绝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 案件中,催债人对于欢的非法控制也即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采用某种方式反抗,并无不当。 当然,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确实存在可商榷的地方。但是,从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来看,法院判无期,想必也是符合统计意义上的预期的。 事实上,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大众虽然关注结果,但更多的愤怒和不满是公安的是否作为。 判决书称“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纠纷”,可是,于欢,作为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面对自己及家人被控制和被侮辱,能够忍住等警察到来,这还不算“正确处理吗”? 如果公安当时能够有效制止,而不是轻描淡写一句“但不能打人”就走,还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吗? 遭遇侵害找警察,警察不管,还有比这更让人无助和绝望的吗? 难道“正处处理”,就必须让有力者软蛋,让无力者绝望,让绝望者死亡吗? 你给他讲法律,他给你耍流氓;你给他耍流氓,他给你讲法律。 有这样的“法治”吗? 网上流传一句据说是苏联列宁时期著名诗人马雅可夫斯基写的诗句: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是的,这并不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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