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命财产”与捍卫“人格尊严”孰重孰轻?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时事评论 保护“生命财产”与捍卫“人格尊严”孰重孰轻? 近日,“辱母杀人案”在网上引起广泛观注。笔者颇有些感想,在此说上几句。 一个人的生命很重要,这是对普世人而言。但作为中国人,好象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人格尊严。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
时事评论 保护“生命财产”与捍卫“人格尊严”孰重孰轻? 近日,“辱母杀人案”在网上引起广泛观注。笔者颇有些感想,在此说上几句。 一个人的生命很重要,这是对普世人而言。但作为中国人,好象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人格尊严。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反抗是出于一种生的本能,而当一个的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时,反抗则是出于一种精神捍卫的反应。中国人是一个推崇人格尊严过之于生命财产的民族。古语有云:“士可杀而不可辱。”、“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宁可玉碎,不为瓦全。”等。所以,中国人把人格尊严看得比生命财产更为重要。且把有这种认知的人视为君子。 “辱母杀人案”中的于欢,就是其母子人格尊严遭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成了“杀手”的。在主观上说,他作出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防卫”,在客观上说,他是一种“逼迫”。“防卫”,是因为要捍卫母子的人格尊严,必须要采取自己能制止其对方的侮辱行为从而能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最有力的方式。在彼众我寡的情况下,除了豁出身家性命去干,恐怕已无他策。“逼迫”,则是因为已没有了退路,想躲不能躲,想求助而无人助,只有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也许他在“防卫”中,并没有想把人捅死,只是想用一种最大的力量来消除眼前的困境,终止眼前的侮辱行为。但人在极端愤怒的时候做出的事情不可能按照常规的套路走。那么,于欢杀人,到底是故意,还是防为过当?我不是法学专家,不能妄下定论。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故意定性,这在社会上引起了颇多非议,笔者也存有些疑惑,现高院介入此案,让人似乎产生几分期许。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除了规范人的行为和惩治违法行为外,在鼓励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方面还应多一些空间。不然,恶劣的行为就很难得到控制,善良的行为就很难得到发扬。特别是在防卫方面,“正当”的界定应更有利于惩恶扬善。现在的法律中规定,生命受到威胁时采取自保自救的行为是属“正当防卫”,而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受到极端侮辱时采取的自我捍卫的行为的定性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这应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缺失。我们的法律虽说要与国际接轨,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地抛弃我们的民族优良的传统意识。我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同等重要。也许,有人会说,“忍辱负重”也是我们民族的一种美德,我不否认。但当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时候还能忍,那我们不但不能“负重”,恐怕连“轻”也负不了了。(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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