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法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保护 岭南保护区 清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支付5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发布时间:2017-03-2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雷 健 □ 法制网通讯员 邓洪政 李俊杰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诉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景区公司承诺立即停止破坏生态开发建设行为,并将投入至少500万元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工程,修复效果接受社会监督。森林核心区遭野蛮开发总面积达5.84万公顷的南岭自然保护区,不仅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而且早在1994年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点保护区而且是核心区却被违法开发。起诉书称,2010年10月,景区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在南岭森林保护区炸山修路,并进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和管理。2011年年底,核心区修路的石坑岭山体陡峭,炸开的山石不经任何处理,直接用推土机推下山,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2012年,老蓬段至石坑崆路段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公路雏形已现。2016年元旦,之前炸开的沙泥路已经铺上水泥。据原告环保组织透露,修路已造成植被严重破坏,公路运行将永久性地加剧动植物栖息地的破碎化,进而导致南岭部分濒危动植物的小群种现象甚至局部灭绝,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清远市中院提起本次环境公益诉讼。经多轮磋商被告停止开发清远市中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这类案件不是简单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一方面被告确实实施了对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的是生态而非私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后果又难以量化评估,遂决定创新审判方式,拟采取专家证人支持诉讼方式进行审理,由环保专家来对该案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及双方激烈交锋,被告景区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主动提出停止开发,并自愿修复生态。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又对修复方式和修复费用产生了分歧。针对双方的争论,合议庭认为,公益诉讼目的不在于赔偿,而在于如何能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保障公共利益,所以不论双方最终商定的修复专项费用是多少,如经评估修复未达标的,被告依然有义务继续承担后续修复费用。经过多轮调解磋商,被告景区公司最终同意: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老蓬至石坑崆的修建公路行为,今后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增任何旅游开发项目;支付500万元用于老蓬至石坑崆公路的生态修复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并且确保在2019年4月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如经评估修复结果未达到《工程方案》要求,被告景区公司应继续承担后续修复费用;生态修复、工程招投标及进展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通过调解形成良好示范据了解,2016年12月8日,清远市中院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粤北(清远、韶关、云浮)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粤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南岭森林保护区案是清远市中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以来,首例由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遵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特点进行调解,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希望通过此次调解,能够为环境资源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呼吁大家共同关注环保,守住绿水青山。”该案承办法官说。公益诉讼公告 本院2016年3月4日受理 (2016) 粤18民初3号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护育中心诉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乳阳林业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原、 被告已于2016年 12月 29日达成调解协议, 为保障该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即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编者注:即2017年2月13日前)。 附调解协议如下: 一、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南岭国家森林公园) 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的修建公路行为。 根据专家意见, 为确保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对已经硬化的道路采取保留现状的处置措施。 在南岭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之前,上述路段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 资源管护、 生态修复使用。 今后在南岭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现有法律、 法规, 依法审批后进行建设, 不得新增任何旅游开发项目。 二、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清远中行鹿鸣支行,账户: 650957747469) 汇入人民币500万元, 此款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专项费用。 该费用全部用于老蓬至石坑崆段公路的生态修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工作。 修复工程应该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并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和支持起诉单位监督下使用,公开透明, 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所作出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 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 (期) 工程方案》(以下简称《工程方案》) 的要求实施修复工程, 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 与此同时,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4月, 由本院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支持起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评估, 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经评估生态修复尚未达到 《工程方案》 要求, 则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后续修复费用。 四、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因石坑崆公路修建而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破坏深表歉意。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底向本院及原告通报生态修复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有权到现场查看修复情况,相关合理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五、 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各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向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差旅费4万元及评估费 6万、 专家咨询费 2万;向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支付专家咨询费 3万元, 并向两支持起诉单位各支付调查取证费 5万元。 合计金额为 65万元。 六、 被告广东省乳阳林业局负责监督石坑崆公路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 确保最短时间内达到生态修复的成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等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有意见,请一定注意截止时间哦!2月13日,13日~ 2017年1月3日,清远市中级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正式开通。如果使用的是外地手机或固话请拨打076312368。 ——调解是怎么回事?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调解吗?到底调解是怎么回事? 自然之友答:法院调解,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及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么说,打官司的结果不只有判决这一种?自然之友答:确实是的。我们平常说的打官司,就是诉讼至法院,结案方式有调解和判决两种。这两种方式并行不悖。民事调解与判决的主要区别是:(1)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而做出的结案方式,判决书是法院行使职权直接裁判;(2)调解书不能上诉,判决书可以上诉;(3)调解书一般以送达双方当事人生效,但某些调解书也可以提前生效,即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生效。判决书一律送达后开始计算上诉期,上诉期满后生效。——有调解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吗?自然之友答:有啊。福建绿家园的畜禽养殖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起诉的贵阳清镇大气污染案等,这些案子就是成功调解的。当然,调解也存在不成功的情况:比如自然之友在2011年立案的曲靖案,历经一年多的调解最终谈判破裂。——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调解吗?破坏环境、危害很大啊!干嘛不一告到底呢?你们是私下勾兑了吧,哼!自然之友答:冤~枉~啊~~!!环境公益诉讼确实是可以调解的,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调解不仅能快速解决纠纷,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般会积极主动履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环境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果应符合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这不仅有法学理论支撑,而且体现社会价值内涵,我们认为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防止“勾兑”,才更需要大家参与啊!——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是什么程序啊?有法律支持吗?自然之友答:2015年1月6日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调解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可是你们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又没有参与意见。要是你们达成调解,我可以说不吗?自然之友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这意味着,公众如认为调解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在公示期内提意见,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审查权。——你们调解结案后,别人还可以再就同一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自然之友答: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以下抄录2015年1月6日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只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可再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其他情况法院不予受理。——我是环境破坏案件的受害者,你们的环境公益诉讼对我们个人有什么帮助吗?自然之友答:根据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出具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用于因环境及生态损害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可以极大地帮助同一环境破坏行为中私益受损个人或群体在诉讼中减少举证难度和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有效帮助私益诉讼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