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学者妄言:因为死者无权利,所以这条应该删除。这实际混淆了人格权与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生者的人格权,但死者依然具有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受到侮辱,应当怎样通过法律来保护死者的尊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是保护谁?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有什么重要意义?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2015年4月,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仍享有人格利益 既然邱少云已经死了,为什么法律还保护其人格利益?这里要区分人格权与人格利益,死者没有人格权,但基于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观念,仍然享有人格利益。 普通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由此可知,不仅仅是英雄人物去世后其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普通自然人去世后,其人格利益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正确看待《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死者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法律的一贯态度。《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并非是说英烈享有权利,而是说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近亲属,《民法总则》进一步强调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立法对社会要求的积极回应。 |